遊戲 FAQ

國中生能玩輔 15 級遊戲嗎?台灣遊戲分 5 級:6、12、15、18 歲的界線與判定標準

faqs.tw 編輯整理#麻將#角色扮演#Switch
目錄
  1. 五個級別
  2. 棋牌與戀愛遊戲的特別規則
  3. 包裝和下載頁要寫什麼
  4. 不適用的情況
  5. 實際該怎麼做

包裝角落那個「輔 15」標誌,代表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第二高級別:15 歲以上才能使用。分級看的不只是血腥和裸露,台灣的辦法把「用虛擬遊戲幣下注的麻將撲克」和「虛擬戀愛結婚」也寫進了判斷標準,所以一款畫風可愛的線上麻將,可能比打怪的動作遊戲還高一級。

五個級別

級別 年齡 典型內容(摘自第 5~9 條)
限制級 滿 18 全裸或具體性暗示;殘虐的殺戮畫面;使用毒品;易引發模仿的自傷、自殺、搶劫等
輔 15 滿 15 輕微性暗示、經處理的裸露;血腥但不殘虐的攻擊;引誘使用菸酒;用虛擬遊戲幣下注的棋牌類
輔 12 滿 12 凸顯性特徵的服裝但無性暗示;未達血腥的打鬥;虛擬戀愛或結婚;不影響遊戲幣增減的牌類
保護級 滿 6 可愛人物打鬥、沒有傷亡細節的攻擊
普遍級 不限 沒有上述情形

第 4 條第 2 項另外規定,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的人,應協助兒少遵守分級規定。

棋牌與戀愛遊戲的特別規則

遊戲類型 條件 級別
麻將、撲克、骰子、拉霸等牌類及益智娛樂類 用虛擬遊戲幣進行,結果直接影響遊戲幣增減 輔 15 級(第 6 條)
同上 不使用遊戲幣,或結果不影響遊戲幣增減 輔 12 級(第 7 條)
促使使用者虛擬戀愛或結婚 有這類設計 輔 12 級(第 7 條)

辦法第 2 條把「牌類及益智娛樂類」定義得很具體:模擬麻將、撲克、骰子、鋼珠、跑馬、輪盤,或小瑪琍、拉霸、水果盤的圖像連線遊戲。第 13 條也要求這類遊戲標示「不得利用遊戲賭博」的警語。同樣是麻將,站上有人討論剩四張時能不能吃碰這類牌桌規則,那是實體或不涉遊戲幣的玩法;做成線上遊戲、用遊戲幣輸贏,分級就會拉到輔 15。

包裝和下載頁要寫什麼

  • 分級標識:有包裝的標在正面左下或右下角,限制級至少 2 × 2 公分、其他級至少 1.5 × 1.5 公分;沒有包裝的標在說明、下載或起始網頁旁(第 11 條)
  • 情節名稱:涉及性、暴力、恐怖、菸酒、毒品、不當言語、反社會等情節要用中文標示,3 種以上至少標 3 種(第 12 條)
  • 警語:注意使用時間、避免沉迷;用點數卡、虛擬貨幣或寶物付費的,要標示付費內容與金額(第 13 條)
  • 限制級陳列:要設專區,標示滿 18 歲才能購買或使用(第 16 條)

付費抽卡的機率怎麼公開,是另一套規定,整理在轉蛋機率公開規定。

不適用的情況

  • 電子遊戲場的機台:辦法第 2 條排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所稱電子遊戲機使用的軟體
  • 年齡怎麼驗證:辦法規定的是業者的分級、標示與陳列義務,以及家長的協助義務,沒有規定線上遊戲要用什麼方式驗證玩家年齡
  • 國外分級:PEGI、ESRB、CERO 等國外分級和台灣的級別不一定對應,在台灣上市仍要依本辦法標示
  • 罰的對象:兒少權益保障法第 92 條處罰的是有分級管理義務的人與違規陳列者,不是玩遊戲的兒少

實際該怎麼做

  1. 買遊戲或下載前,先看包裝或商店頁的分級標識與情節名稱
  2. 線上麻將、撲克類遊戲留意是否用遊戲幣下注,這類至少輔 15 級
  3. 家長可以把遊戲主機、手機的家長監護功能,設定到孩子年齡對應的級別
  4. 發現沒有分級標示,或限制級沒有分區陳列,可以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
  5. 想查某款遊戲的級別,數位發展部的分級資料庫可以依名稱查詢(第 10 條規定業者上市前要登錄)

常見問題

遊戲分級有哪幾級?幾歲可以玩?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第 4 條分 5 級:限制級 18 歲以上、輔導十五歲級 15 歲以上、輔導十二歲級 12 歲以上、保護級 6 歲以上、普遍級任何年齡。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少的人應協助兒少遵守分級規定。

線上麻將、撲克遊戲是幾級?

看有沒有用虛擬遊戲幣下注。第 6 條:使用虛擬遊戲幣進行遊戲、且結果直接影響遊戲幣增減的棋奕類、牌類及益智娛樂類遊戲,列輔 15 級;第 7 條:未使用遊戲幣,或結果不影響遊戲幣增減的牌類遊戲,列輔 12 級。

遊戲沒標分級會被罰嗎?

會,罰的是發行、代理等有分級管理義務的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2 條:未予分級或違反分級類別、內容規定,處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罰鍰;違反標示規定處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以違規陳列方式讓兒少取得限制級物品,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

國外下載的遊戲沒有台灣分級怎麼辦?

第 15 條:非在台灣發行、未依辦法分級及登錄資料庫的遊戲,主管機關可通知網路平台限制接取或先行移除,或通知在台提供營運服務的人終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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