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中文翻譯、自製與中文出版的矛盾 - 桌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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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喜歡講什麼「情、理、法」,
那麼就「情、理、法」一項一項來檢視。




於「情」

如果可以讓對方感到被尊重,那麼「為什麼不」事先告知一聲,讓大家感受好一點?
難道就因為你所主張的「合理性」,主張「對對方有利」,
你就覺得可以省略事先告知,就算冒犯了對方也無所謂?

以追女孩子為例,你當然有在大庭廣眾下宣佈你喜歡誰的權利,
你當然可以送她禮物,再主張收禮物又不吃虧。

但只要對方不喜歡,你就無法改變你冒犯她的事實。

「我怎麼知道妳會不喜歡?」
如果你不打算繼續追她,你大可這麼說,
然後反過來怪罪她不懂你的「熱情」與「真心」。

但如果你至少還想和她維持友好關係,
至少要在你自覺冒犯了她之後,和她道個歉。

和原作者溝通這件事遠比了解女孩容易,那麼你為什麼不先去作?

這只是一個小動作而已,就算你事先忘了作。
對方已經表達覺得被冒犯之後,
就算你在「理、法」上站得住腳,你還是可以和對方致個意,
讓對方覺得心情被尊重。
而不是在這裡裝無辜裝可憐,要大家「同情」你的一廂情願。

如果你真的對「不好意思冒犯了你」感到歉意,那麼就誠懇一點,
而不是擺出「我又不知道這會讓對方不高興」的姿態。




於「理」

面幾篇看下來,所謂「合理性」的立場也不過是一種「效益主義」的主張。
簡言之,只要某件事是對大家有利的,不須經過對方的同意,我就可以去做。
但在實務上,「效益主義」受到很多限制,尤其是在涉及侵犯人權或財產權的時候。

效益主義的用法是這樣,當某件事沒有涉及人權與財產權的侵害時,
我們可以從A方案或B方案當中,選擇一個對整體來說最有利的去執行。
但是當涉及人權與財產權的侵害時,
我們就必須嚴格地舉證有足夠大的公益性或急迫性。

再者,當對方覺得自己的利益被侵害時,
你沒有就這個案例去提出嚴謹的數字或證據,
只是模模糊糊地舉例來說明「我是在幫你耶!」
這也是很奇怪的。

當然你會說,我只是個熱心的消費者,我怎麼有能力去做舉證的工作?
是呀!如果你不明白這裡面可能的風險,就不要去做!
畢竟你做了之後,這可能的風險和損失是對方在承擔,你只是在旁邊嘴砲而已。

如果出版商或作者評估得失後,覺得你做的事對他們有幫助,也同意你這麼做,
這是皆大歡喜的事。

但要怎麼評估這些得失,不要去承擔這些風險,那是出版商或作者要作的決定。
你沒有權利幫他作這個決定。



另一種主張「合理性」的技巧把是廠商和消費者的立場切開。

首先不要誤會一件事,「消費者的便利性」並不等於「消費者的權益」。
出版桌遊作品的同時並不包含「必須授權其它人自由翻譯規則」來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簡單說,如果這件事沒有「必須性」,那就只是作者或出版商的「體貼」,
而不是消費者的「權益」。

再者,出版商、作者、消費者三者並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合遊戲。
從個案來說,以一夜狼人和情書為例,這兩款遊戲因為配件簡單,
自製門檻極低。只要有詳細的規則說明,即使不使用任何美工圖片,
也可以用卡片上寫文字的方式自製一套遊戲。

不須辯駁的是,只要一套遊戲被自製了,潛在銷售量就會少一。
只要銷售量低到一個程度,以後出版商就不敢出版這些配件簡單的遊戲,
以後大家就等著花大錢買那些配件華麗的「收藏品」。

不能老是用那些困難自製的遊戲來舉例說,翻譯規則促進了多少銷售量。
對配件簡單的遊戲來說,所承擔的風險和損失是不能放在同一個天平上的。
如果你沒那個能力去衡量其中的利害得失,並說服出版商同意你這麼做,
就不要擅自幫別人決定,他可以承擔什麼樣的風險。




於「法」

如果你真的覺得自己法律上站得住腳。
那麼就不用擔心對方寄給你警告信甚至是存證信函
也不用在這裡唉唉叫說「合理性」多重要,
或是廠商用法律欺負消費者。




我是不是太認真回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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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Xanthe avatarXanthe2014-02-03
推認真!
Erin avatarErin2014-02-04
得到作者的同意其實反而不是重點 而是出版社不同意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2-04
作者通常樂於更多人玩到遊戲 出版社通常只關心商業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4-02-05
利益 著作人格權和著作財產權是分開的(遊戲販售權利
賣給出版社的情形下)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02-07
我覺得不用想太多也不用講太多~討論空間本來就不大
Iris avatarIris2014-02-10
這不過就是"有權的人"說Yes or No而已,當"有權的人"
說No,什麼都不行...這裡的權是指財產權而非權勢。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02-13
你舉一夜狼人和情書 但者兩款 網路上都有原文版規則
Agnes avatarAgnes2014-02-14
你的論點是分享翻譯規則->可能自製-> 造成廠商損失
請注意 按原文翻譯才會侵害改作權 如果是自行重新編排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2-19
撰寫的規則 是不侵害著作權的
Odelette avatarOdelette2014-02-23
推這一篇~
Vanessa avatarVanessa2014-02-25
所以你影響銷量 推論禁止翻譯 是不合理的 除非你主張完
David avatarDavid2014-03-02
全禁止流程介紹 自行編寫規則 (這寫都合法)
Ingrid avatarIngrid2014-03-05
有人喜歡推廣法律知識(?) 讓人不敢分享規則 有人喜歡宣傳
消費意識 這是個人自由
Cara avatarCara2014-03-05
司法院可以查詢全國判決 我搜尋關鍵字 說明書 規則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4-03-07
著作權法 沒有找到因翻譯被起訴的案例 但這裡似乎已有"實
務見解"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4-03-10
雖認真但內容卻毫無討論的價值 實在可惜
Agatha avatarAgatha2014-03-14
但是有因使用圖片而被起訴的案例,還是要注意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4-03-16
有篇判決是說 電玩攻略使用遊戲畫面 判決無罪
Ina avatarIna2014-03-19
因為攻略中使用圖片 不損害廠商(不確定有無記錯)
John avatarJohn2014-03-23
實務上有問過智財權律師,圖片必須使其不能翻製販售才安全
不然基本上是交給原作者判斷,所以很多書籍都是把圖縮小
Hedwig avatarHedwig2014-03-27
真的有意願想了解的把問題拿到PttLifeLaw版問吧
Mary avatarMary2014-03-28
fin兄,沒有人想告你,至少我不會。我個人的想法,只是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3-28
覺得翻譯前告知作者是一種尊重。翻譯這麼難的事都能做了
Harry avatarHarry2014-04-02
寫封Email應該相對容易吧?還是你極力避免作者親自道謝?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4-03
如果作者其實不願意,你仍要主張法律上的權利,對方不悅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4-04-04
你也無所謂。這樣算是你的勝利嗎?
Elma avatarElma2014-04-07
To J大 今天會有這串討論 就是某出版商 請原原PO撤下中文
John avatarJohn2014-04-11
翻譯 所以我PO文想說的重點 不是在事前告知與否 而是當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4-04-14
原版規則著作權人禁止玩家自行翻譯時 我仍然認為玩家應該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14-04-17
要有權利自行翻譯並分享 並可以消費者身分主張合理使用
Adele avatarAdele2014-04-18
原版規則的圖文 亦即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Thomas avatarThomas2014-04-19
合理使用這四個字的意思代表原作者的意向為主,不是再製方
Steve avatarSteve2014-04-20
抱歉 上面那段有誤 第2行的"我PO文.."之前的是多打打錯
Edith avatarEdith2014-04-23
自行翻譯固然沒有問題,但分享這些資訊很容易被有心人利用
Rae avatarRae2014-04-25
所謂有心人 應該是盜版或沒購買遊戲而自製
Jake avatarJake2014-04-26
有興趣的話可以另外聊
Daniel avatarDaniel2014-04-29
我是認為盜版商有能力自己翻譯規則
Robert avatarRobert2014-05-01
至於自製遊戲的人 大慨原本就不會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