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最後Po上最高法院見解
原文: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635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三號判決要旨
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即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亦不因登
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為著作權法
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
:「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
專有權利。」,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
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我想這應該夠清楚了,改作這個動作本身就夠成法律上的侵權
與其延伸的經濟效應無關
所以大家翻譯前還是寫信問一下作者出版社
一個動作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煩惱
更何況,之前還有作者跪謝送BGG幣的先例 ( 詳見第一篇推文 )
何樂而不為 :)
--
切記 任何事情都不能抹殺我們對唱歌的熱情
因為這是我們活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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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3&act=read&id=635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三號判決要旨
現今各國對於著作權之取得,多採創作保護主義,我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亦同,即著作
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應受法律之保護,不以登記或註冊完成為必要,亦不因登
記或註冊而推定著作權存在。又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之權利,為著作權法
第二十八條所明定,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第十一條亦規定
:「受本協定保護之文學或藝術著作之著作人,享有授權改作、改編及其他改變其著作之
專有權利。」,故倘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
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自不能取得著作權。
我想這應該夠清楚了,改作這個動作本身就夠成法律上的侵權
與其延伸的經濟效應無關
所以大家翻譯前還是寫信問一下作者出版社
一個動作可以免去很多不必要的煩惱
更何況,之前還有作者跪謝送BGG幣的先例 ( 詳見第一篇推文 )
何樂而不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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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記 任何事情都不能抹殺我們對唱歌的熱情
因為這是我們活著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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