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 中文翻譯、自製與中文出版的矛盾 - 桌遊

By Odelette
at 2014-01-31T03:46
at 2014-01-31T03:46
Table of Contents
→ finhisky:現在不是事前要不要告知 徵求同意的問題 01/30 22:31
→ finhisky:而是出版社已經告知禁止分享翻譯 01/30 22:31
→ finhisky:上面那行打錯 01/30 22:43
→ finhisky:而是即使出版商不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我認為玩家仍有權分享 01/30 22:46
→ finhisky:如果出版商事前就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就不會有我說的情況 01/30 23:22
→ finhisky:我沒說過 告不了 只有告不告得贏 (是否為合理使用) 01/30 23:26
「即使出版商不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玩家仍有權分享」
這個問題我在第一篇文「效益主義」那邊的討論就已經說完。
第二篇文只是我對第一篇文所作的一些補充。
你不能跳過一篇文章的主要內容,只看後面的註解,
就說我沒有說到重點。
要再重覆一次嗎?
「即使出版商不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玩家仍有權分享」
我要問的就是它的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在哪裡?
要我幫忙整理一下你的論證嗎?
首先,你把分享規則這件事抬得太高。
即使我也鼓勵分享規則這件事,只是我加上尊重作者的前提,
你仍主張分享規則的優先性足以高過作者或出版商的同意。
二、你把對方可能造成的損成的壓得太低。
就算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光是「作者就是不高興」這個理由,
就有足夠的正當性拒絕同意你分享規則。
三、當我提及「風險是對方在承擔,你沒有權幫別人決定」時,
你把論點轉移到「每個人有自己立場選擇支持哪邊」,
所我才會說你這種論法是黑社會小弟認老大。
民主進步國家的法律共識是,
當我「有可能」去侵犯到別人的權益時,
我必須非常小心謹慎的評估。
評估的原則大略上就是我講的「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
而且它也不會是在天平上一比一的權衡。
必須是「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高出許多許多,
且給被剝奪權益的一方相對保障,
才會讓大家認可這方面的「合理性」。
最常見拿來討論的例子就是藥品專利
四、你迴避上面的討論後,把「合理」放在法院判決上,
但我也舉了三國殺、神魔之塔、媽媽嘴商標的例子來說明「告不了不等於合理」
為什麼我要強調「告不了」這件事呢?
民事訟訴最常見的技巧,就是不斷上訴。
只要有技巧的拖,一個小案件拖上十幾年也是常有的事。
可求償的損失假設在幾萬元好了,
雙方可以各花上百萬的訴訟成本,
再加上這事如果之前沒有明確的判例或一板一眼的法律規定的話,
依照台灣法官的素質,每個法官的見解差異極大,
最後勝訴的關鍵就是誰比較能撐。
你強調要用法院判決來佐證行為的「合理」,
懂點法律實務的人都知道,
你只是吃定對方不會為了這幾萬元的損失,跟你賭這麼大。
之前和我一個懂法律的朋友聊到這類例子,
他會跳出「法律是否能夠還給大家公道」這樣的思維,
而是從類似「賽局理論」角度剖析雙方的訴訟成本,
而傾向鼓勵庭外和解。
所以我才會在文中不斷強調「尊重」,
一但事情鬧上法院,對雙方及社會成本來說都是巨大的損失。
幾萬元的損失沒有很多?所以請廠商睜一眼閉一限就好?
你是桌遊圈的人,大概也知道桌遊在台灣只要賣個「上千套」
就可以小小聲地說「賣得還不錯」。
如果你有印刷廠的朋友,可以問問看只印一千套,
(然後我很多朋友,第一刷根本就只敢印500套)
每套的平均成本是多少,天地盒一個有多貴。
加上授權費、管銷費、庫存成本還有賣不掉的風險。
你就會知道幾萬元的損失根本就是心頭肉。
我不知道你不是不是把桌遊出版社想像成微軟、APPLE那種巨型企業,
我認識很多出版桌遊的朋友,
根本就是一個或2個人設計、美工、製作、出貨、倉管兼行銷。
就算是代理國外桌遊,很多朋友根本是用賭一把的心情在作出版。
你說你對推廣桌遊有熱誠,你貢獻了你的閒瑕時間在整理規則,
但出版者在推廣桌遊的時候是貢獻了自己的身家,
是用自己的人生在作賭注。
為什麼他不值得你為他多保留一點尊重?
--
紙老虎是虛張聲勢,紙貓咪是想要撒嬌卻承受不起擁抱的負荷
桌遊設計的記錄與心得
http://papercatboardgame.blogspot.tw/
高雄的桌遊設計聚會
http://www.facebook.com/groups/1443198312573650/
--
→ finhisky:而是出版社已經告知禁止分享翻譯 01/30 22:31
→ finhisky:上面那行打錯 01/30 22:43
→ finhisky:而是即使出版商不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我認為玩家仍有權分享 01/30 22:46
→ finhisky:如果出版商事前就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就不會有我說的情況 01/30 23:22
→ finhisky:我沒說過 告不了 只有告不告得贏 (是否為合理使用) 01/30 23:26
「即使出版商不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玩家仍有權分享」
這個問題我在第一篇文「效益主義」那邊的討論就已經說完。
第二篇文只是我對第一篇文所作的一些補充。
你不能跳過一篇文章的主要內容,只看後面的註解,
就說我沒有說到重點。
要再重覆一次嗎?
「即使出版商不同意玩家分享翻譯 玩家仍有權分享」
我要問的就是它的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在哪裡?
要我幫忙整理一下你的論證嗎?
首先,你把分享規則這件事抬得太高。
即使我也鼓勵分享規則這件事,只是我加上尊重作者的前提,
你仍主張分享規則的優先性足以高過作者或出版商的同意。
二、你把對方可能造成的損成的壓得太低。
就算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光是「作者就是不高興」這個理由,
就有足夠的正當性拒絕同意你分享規則。
三、當我提及「風險是對方在承擔,你沒有權幫別人決定」時,
你把論點轉移到「每個人有自己立場選擇支持哪邊」,
所我才會說你這種論法是黑社會小弟認老大。
民主進步國家的法律共識是,
當我「有可能」去侵犯到別人的權益時,
我必須非常小心謹慎的評估。
評估的原則大略上就是我講的「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
而且它也不會是在天平上一比一的權衡。
必須是「公益性、必要性、急迫性」高出許多許多,
且給被剝奪權益的一方相對保障,
才會讓大家認可這方面的「合理性」。
最常見拿來討論的例子就是藥品專利
四、你迴避上面的討論後,把「合理」放在法院判決上,
但我也舉了三國殺、神魔之塔、媽媽嘴商標的例子來說明「告不了不等於合理」
為什麼我要強調「告不了」這件事呢?
民事訟訴最常見的技巧,就是不斷上訴。
只要有技巧的拖,一個小案件拖上十幾年也是常有的事。
可求償的損失假設在幾萬元好了,
雙方可以各花上百萬的訴訟成本,
再加上這事如果之前沒有明確的判例或一板一眼的法律規定的話,
依照台灣法官的素質,每個法官的見解差異極大,
最後勝訴的關鍵就是誰比較能撐。
你強調要用法院判決來佐證行為的「合理」,
懂點法律實務的人都知道,
你只是吃定對方不會為了這幾萬元的損失,跟你賭這麼大。
之前和我一個懂法律的朋友聊到這類例子,
他會跳出「法律是否能夠還給大家公道」這樣的思維,
而是從類似「賽局理論」角度剖析雙方的訴訟成本,
而傾向鼓勵庭外和解。
所以我才會在文中不斷強調「尊重」,
一但事情鬧上法院,對雙方及社會成本來說都是巨大的損失。
幾萬元的損失沒有很多?所以請廠商睜一眼閉一限就好?
你是桌遊圈的人,大概也知道桌遊在台灣只要賣個「上千套」
就可以小小聲地說「賣得還不錯」。
如果你有印刷廠的朋友,可以問問看只印一千套,
(然後我很多朋友,第一刷根本就只敢印500套)
每套的平均成本是多少,天地盒一個有多貴。
加上授權費、管銷費、庫存成本還有賣不掉的風險。
你就會知道幾萬元的損失根本就是心頭肉。
我不知道你不是不是把桌遊出版社想像成微軟、APPLE那種巨型企業,
我認識很多出版桌遊的朋友,
根本就是一個或2個人設計、美工、製作、出貨、倉管兼行銷。
就算是代理國外桌遊,很多朋友根本是用賭一把的心情在作出版。
你說你對推廣桌遊有熱誠,你貢獻了你的閒瑕時間在整理規則,
但出版者在推廣桌遊的時候是貢獻了自己的身家,
是用自己的人生在作賭注。
為什麼他不值得你為他多保留一點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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