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有關真人PK... - 天堂
By Tracy
at 2009-02-03T13:08
at 2009-02-03T13:08
Table of Contents
抱歉
原文恕不引用
------------------------法律小常識----------------------------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
第 10 條
Ⅰ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Ⅲ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Ⅳ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Ⅴ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
合之行為。
Ⅵ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
腦處理之紀錄。
第 277 條
Ⅰ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78 條
Ⅰ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Ⅱ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Ⅲ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84 條
Ⅰ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6 條
Ⅰ對於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致妨害其身體之自然發育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Ⅱ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
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
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
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304 條
Ⅰ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Ⅱ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Ⅰ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引用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一、
我只把可能會用到的條號臚列出來,剩下不會用到的就沒寫出來。
二、
基本上,我看你的敘述,你只是擔心對方會不會來場真人pk,對方也沒有嗆說要
危害你的人生安全,他沒有實際的作為,你心生畏懼是因為你個人因為種種的因素
,所以也不會構成刑法304條的恐嚇個人安全罪。
三、
對方如果敢真的來場真人pk,請記得去醫院驗傷,因為我國刑法第287條規定,普
通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因此六個月內你必須前往醫院驗傷,並前往你附近的警分
局派出所(分駐所),報案,警方會將你的報案移送或函送給地檢署,之後就是檢察
官那邊的問題。
四、
如果對方膽敢將你打成重傷,依照我國刑法第10條第4款的規定,重傷的規定在上
面,因為刑法是這樣,有規定為告訴乃論的才是你提告,法院才受理,你不告,法院
就不理,當然檢察官那裡亦同;但是,沒有規定為告訴乃論的法條,就是只要案件發
生,警方或檢察官受理/知道了,就是屬於公訴罪,國家公權力代表人(檢察官),
就會代表你直接向對方告訴,因此不論是重傷、死亡,只要那個法條沒有規定到告訴
乃論,你又有報警的話,99.99%檢察官會幫你討回公道。
五、
如果對方真的要打你的話,絕大部分都出於故意,過失傷害大部份產生自交通事故
的車禍事件,所以不太會有過失傷害罪的要件成立。
六、
補充一下舉證照片,謝謝zwls大大提醒有IP這條路,不過在舉證的同時,別忘了
註明時間,如果橘子那裡可以調閱到說話的電磁紀錄,那就更加完美不過了,因為
發話者的身分、時間及內容都會透過電磁紀錄的方式記錄下來,只需列印即可。
--
Tags:
天堂
All Comments
By Vanessa
at 2009-02-05T01:26
at 2009-02-05T01:26
By Selena
at 2009-02-05T12:46
at 2009-02-05T12:46
By Ina
at 2009-02-07T12:10
at 2009-02-07T12:10
By Vanessa
at 2009-02-11T00:59
at 2009-02-11T00:59
By Blanche
at 2009-02-12T07:18
at 2009-02-12T07:18
By Agatha
at 2009-02-12T20:14
at 2009-02-12T20:14
By John
at 2009-02-14T09:08
at 2009-02-14T09:08
By Thomas
at 2009-02-16T08:05
at 2009-02-16T08:05
By Vanessa
at 2009-02-16T23:57
at 2009-02-16T23:57
By Liam
at 2009-02-19T07:40
at 2009-02-19T07:40
By Yedda
at 2009-02-19T18:39
at 2009-02-19T18:39
Related Posts
重置精神與MP關係 - 王族篇
By Bethany
at 2009-02-01T22:59
at 2009-02-01T22:59
重置精神與MP關係 - 法師篇
By Freda
at 2009-02-01T00:10
at 2009-02-01T00:10
DarkElf重置介紹
By Faithe
at 2009-01-31T23:06
at 2009-01-31T23:06
重置精神與MP關係 - 妖精篇
By Erin
at 2009-01-31T10:28
at 2009-01-31T10:28
重置精神與升級MP關係 - 騎士篇
By Noah
at 2009-01-31T00:05
at 2009-01-31T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