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代表隊 公開組選拔賽決賽 上訴案(一) - 橋牌

By Rae
at 2006-05-28T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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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代表隊 公開組選拔賽決賽 上訴案(一)
比賽日期︰ 95. 5. 13
第一節,第二牌,南北身價︰
S: 8 東 南 西 北
H: AQ43 1S Pass 3D(註一) Pass(註二)
D: A7654 3S(註三) All Pass
C: KT3
S: Q975 S: KT432
H: 95 H: J86
D: JT9 D: K83 最後合約及結果︰
C: QJ76 C: A8 3S -2,南北方 100 分
S: AJ6
H: KT72
D: Q2
C: 9542
◎召請裁判原因:(南北方召請裁判,但上訴狀此欄由提出上訴的東西方填寫)
(註一)解釋比較差的 Bergen 支持,8-10 HCP。1S-3S,0-6 HCP;1S-3C,
11-12 HCP。西家持 6 HCP,灌水成 8-10 HCP。
(註二)詢問東家,東家解釋較差的 Bergen 支持,8-10 HCP。
(註三)西家向南家作同樣的解釋。
◎裁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裁判填寫)
調整為南北方 4H 成約,得 620 分。因使用特約者應將手中的牌,據實描述。
且東西方有 1S-3S 為 0-6 HCP 之叫品,此 3D 叫品造成北家叫牌困難。
◎提請上訴之理由:(東西方填寫)
事情經過如上,西家在身價有利之下,6 HCP 灌水成 8-10 HCP 之較差的 Bergen 支
持,2 HCP 之差,純屬合理範圍。北家第一次叫牌時不 Double,3S 後又不 Double,
造成失叫 4H。錯失兩次機會,應自已負責後果!
◎上訴委員會判決結果與理由:
經詢問裁判及相關賽員,本委員會澄清事實如下:
1. 北家詢問簾幕同側的東家,東家回答 3D 為 Bergen,三個等級的「八到十點」。
2. 簾幕另一側的西家聽到同伴解釋「八到十點」。南家未詢問,西家亦未解釋 3D。
3. 東西方的制度卡僅註明「Bergen」,未詳述細節。
本委員會作成的一致決議為︰桌上結果成立,南北方 100 分。
判決理由如下:
1. 一般 Bergen Raise 為 0-6,7-9,10-11。西家使用中級支持, 為其個人選擇,
此為橋規所允許。橋規相關條款包括︰第40條A款、第73條E款、第75條B款。
(現行最新橋規可由世界橋藝協會網站取得︰
http://www.worldbridge.org/departments/laws/laws.htm)
2. 東家解釋「八到十點」與一般認知「七到九點」範圍有相當程度重疊,無明顯之
「解釋錯誤(misinformation)」,不足以構成調整得分之要件。
3. 若東西方做牌力不足之叫牌的頻率較高,則有向對手充份告知的義務(橋規第40
條B款、第75條A款)。本委員會並未獲得相關資料顯示,東西方有經常做較輕
叫牌之傾向。
本委員會並作如下建議︰
1. 上訴隊伍應依據事實,謹慎填具上訴書。不應出現如上述「西家向南家作同樣的
解釋」,與事實有顯著差異之敘述。
2. 國內使用簾幕之比賽均應比照國際賽︰所有叫品的詢問與解釋皆寫於紙上,賽員
不應以口頭詢問或解釋,尤以代表隊選拔賽為然。
3. 制度卡的填寫應詳盡完整。依東西方之解釋,七點的四張支持,似無合適叫品。
東西方參與公開組代表隊選拔賽之最後決賽,不但制度卡填寫草率,臨場的叫品
解釋亦欠周詳,實難作為一般程度橋手之表率。
◎裁判︰鍾琦榮
上訴委員會委員︰胡小鳳、黃光輝、郭哲宏、沈乃正、林瑞倫、陳君明
上訴委員會主席︰陳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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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賽日期︰ 95. 5. 13
第一節,第二牌,南北身價︰
S: 8 東 南 西 北
H: AQ43 1S Pass 3D(註一) Pass(註二)
D: A7654 3S(註三) All Pass
C: KT3
S: Q975 S: KT432
H: 95 H: J86
D: JT9 D: K83 最後合約及結果︰
C: QJ76 C: A8 3S -2,南北方 100 分
S: AJ6
H: KT72
D: Q2
C: 9542
◎召請裁判原因:(南北方召請裁判,但上訴狀此欄由提出上訴的東西方填寫)
(註一)解釋比較差的 Bergen 支持,8-10 HCP。1S-3S,0-6 HCP;1S-3C,
11-12 HCP。西家持 6 HCP,灌水成 8-10 HCP。
(註二)詢問東家,東家解釋較差的 Bergen 支持,8-10 HCP。
(註三)西家向南家作同樣的解釋。
◎裁判判決結果及理由:(裁判填寫)
調整為南北方 4H 成約,得 620 分。因使用特約者應將手中的牌,據實描述。
且東西方有 1S-3S 為 0-6 HCP 之叫品,此 3D 叫品造成北家叫牌困難。
◎提請上訴之理由:(東西方填寫)
事情經過如上,西家在身價有利之下,6 HCP 灌水成 8-10 HCP 之較差的 Bergen 支
持,2 HCP 之差,純屬合理範圍。北家第一次叫牌時不 Double,3S 後又不 Double,
造成失叫 4H。錯失兩次機會,應自已負責後果!
◎上訴委員會判決結果與理由:
經詢問裁判及相關賽員,本委員會澄清事實如下:
1. 北家詢問簾幕同側的東家,東家回答 3D 為 Bergen,三個等級的「八到十點」。
2. 簾幕另一側的西家聽到同伴解釋「八到十點」。南家未詢問,西家亦未解釋 3D。
3. 東西方的制度卡僅註明「Bergen」,未詳述細節。
本委員會作成的一致決議為︰桌上結果成立,南北方 100 分。
判決理由如下:
1. 一般 Bergen Raise 為 0-6,7-9,10-11。西家使用中級支持, 為其個人選擇,
此為橋規所允許。橋規相關條款包括︰第40條A款、第73條E款、第75條B款。
(現行最新橋規可由世界橋藝協會網站取得︰
http://www.worldbridge.org/departments/laws/laws.htm)
2. 東家解釋「八到十點」與一般認知「七到九點」範圍有相當程度重疊,無明顯之
「解釋錯誤(misinformation)」,不足以構成調整得分之要件。
3. 若東西方做牌力不足之叫牌的頻率較高,則有向對手充份告知的義務(橋規第40
條B款、第75條A款)。本委員會並未獲得相關資料顯示,東西方有經常做較輕
叫牌之傾向。
本委員會並作如下建議︰
1. 上訴隊伍應依據事實,謹慎填具上訴書。不應出現如上述「西家向南家作同樣的
解釋」,與事實有顯著差異之敘述。
2. 國內使用簾幕之比賽均應比照國際賽︰所有叫品的詢問與解釋皆寫於紙上,賽員
不應以口頭詢問或解釋,尤以代表隊選拔賽為然。
3. 制度卡的填寫應詳盡完整。依東西方之解釋,七點的四張支持,似無合適叫品。
東西方參與公開組代表隊選拔賽之最後決賽,不但制度卡填寫草率,臨場的叫品
解釋亦欠周詳,實難作為一般程度橋手之表率。
◎裁判︰鍾琦榮
上訴委員會委員︰胡小鳳、黃光輝、郭哲宏、沈乃正、林瑞倫、陳君明
上訴委員會主席︰陳君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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