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簡單說明一下 - 改機

By Carol
at 2010-01-20T20:12
at 2010-01-20T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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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系列文
在下覺得
那個竹科工程師不去申請新型專利真的可惜XD
不過在此之前我們先看一下著作權法
因為該竹科工程師是因為負責破解正版遊戲光碟(盜板片問題)被抓
所以我們看一下著作權法
第五十九條 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得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之需要
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但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前項所有人因滅失以外之事由,喪失原重製物之所有權者,除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外
應將其修改或重製之程式銷燬之。
如果你能自己破解正版片用改機來玩
是ok的
問題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唷!!
所以該工程師會被抓
再者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若照a大說法
著作權人 為了保護其權利 要加限制
我們來反面解釋
如果著作權人 為了不保護其權利 所以可以不要加限制
但著作權本身即便不加限制它本身也是受保護的
況且一般軟體皆有封裝
需解譯才能進行破解
我們再來討論該工程師行為
這要先回到第五十九條
若照第五十九條規定
該竹科工程師
1. 並不是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因為該工程師並未取得重製權)
2.假設他是合法電腦程式著作重製物之所有人
因配合其所使用機器(改機)之需要修改其程式或因備用存檔之需要重製其程式。
但這也限於該所有人自行使用。
所以該竹科工程師似乎也不合於第五十九條但書
該竹科工程師似乎合於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讓改機可讀)
第 9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
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六款方法之一侵害
他人之著作權者。但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情形,不在
此限。
四、違反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者。
第 96 條
違反第五十九條第二項或第六十四條規定者,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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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在幹馬!? ◣┤├◢ 幹!我是鹿
◥ ⊙ ⊙ ◢
ˋˊ ︵︵ ﹣﹣ 啊~嘶~~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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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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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therine
at 2010-01-22T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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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onnor
at 2010-01-26T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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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0-01-28T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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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ydia
at 2010-01-30T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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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arb Cronin
at 2010-02-01T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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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2-05T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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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hail Hany
at 2010-02-06T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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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0-01-20T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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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明一下

By Emily
at 2010-01-20T14:57
at 2010-01-20T14:57
還買的到2007的迷機嗎??

By Ethan
at 2010-01-20T14:21
at 2010-01-20T14:21
讀不到隨身碟上的遊戲

By Noah
at 2010-01-20T13:02
at 2010-01-20T13:02
不知該如何起手...

By Gary
at 2010-01-20T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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