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板上類似網拍店家的交易文 - 桌遊

Table of Contents

我沒在版上PO文賣過遊戲,未來應該也不會
但是對本文議題有點想法"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
搶錢搶一萬元有罪,搶一元有沒有罪?
賣桌遊賺十元不行,賺一元可以。
如果店家用佛心價倒貨,可以po超過四項嗎?
例如 超級犀牛 350元 全新50盒,這個價格佛心吧,可以嗎?
我是覺得要禁就全禁,要開放就全開放,
不然就定個好的規定讓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權利及義務。
這才是法治不是人治。不是版主說了算!!



※ 引述《I23 (小艾)》之銘言:
: 最近又有板友反應類似網拍業者用交易文營利
: 所以 "再" 重新上來定義宣導一下
: 並完善相關板規
: 交易文類別主要以板友 二手交易 / 團購 為主
: 謝絕一切網拍 店家以此標題營利
: 自本公告起 網拍業者視同 "店家" 照板規執行
: 交易文內容重覆超過5樣者
: 調整為一個月限po一次
: 若有網拍業者使用 [交易] 標題
: 經板友舉證檢舉成功者
: 一律以板規加重處份
: ( "最少" 劣文+水桶3個月)
: PS.
: 順便徵求一下有沒有常玩 Descent / 龍與地下城系列
: 或是TCG / LCG類別遊的板友想當小板主
: 因為板主群實在對這兩系列不熟
: 怕精華區收的不夠好 "不夠誤人子弟" (誤)

--

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3-05-28
公告不能回喔,要改分類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5-29
這個新板規號稱是針對"利用交易文營利"。不知PTT站方有無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5-30
禁止PO營利文章的規定? (代買版算營利吧) 如果站方沒限
製的話,或許先辦投票會比較有正當性。而不是某版友(?)
Sarah avatarSarah2013-06-04
反應,版主就為了某版友製訂板規。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06-04
補充一下 公告雖然說"重新定義",但個人認為算修訂啦...
Rachel avatarRachel2013-06-04
推應該制訂大家都能遵循的『版規』
而不是看誰後台硬,誰就比較方便辦事。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6-07
團購賺錢=可、店家賺錢=不可.....XDDD
Faithe avatarFaithe2013-06-10
PTT站方本來就有規定禁止營利的部份,二手只是大家圖方便
PTT不是網拍平台,這樣的規定才符合站規,但是我同意2樓
看法,這類修定如果辦個投票將更有公信力
Ula avatarUla2013-06-11
重點是團購主與店家的差異是版主自由心證...這...
Hazel avatarHazel2013-06-14
所謂的"網拍業者"到底是怎麼定義的...未免太過模糊
Daniel avatarDaniel2013-06-19
甚至會讓人覺得版主喜歡的賣家歸類於團購主~~至於無關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3-06-23
痛癢又賣全新的就歸類到"網拍業者"。
Kumar avatarKumar2013-06-25
倒貨應該也是不行?要不然會某店家跳出來喊不能低於XX價
Olive avatarOlive2013-06-29
連公告標題都用"類似"網拍店家,是就是~不是就不是,
用類似這麼模糊地帶的字眼~~根本就不是法治。
John avatarJohn2013-06-30
之前有投票討論過開交易板? 但板主們就是不想?? 懶得爬文
Andy avatarAndy2013-07-04
難道不能投票來決定嗎?
Joe avatarJoe2013-07-08
查過PTT使用者條款,似乎沒有禁止營利。 不知是規定在哪?
Mason avatarMason2013-07-11
反正就是不要幹得太過份自然不會被人嫌...
Queena avatarQueena2013-07-12
反正大家也知道是不是商家本來就幾乎不可能拿出證據。
既然那麼想規定清楚那很簡單就是通通都不要賣嘛。
Necoo avatarNecoo2013-07-13
反正遊戲不能流通損失的又不會是板主。
Robert avatarRobert2013-07-14
PTT本身板規不一定有,不過這規定來自於學網。
Elma avatarElma2013-07-16
而且台灣那種看法官高興來判的法律難道又少得了嗎...
James avatarJames2013-07-21
根據樓上這樣說就是無證據就要判人罪~厲害厲害
Harry avatarHarry2013-07-22
嗯...我不知道你怎麼理解出沒證據就可以判罪的結論啦。
Yuri avatarYuri2013-07-27
不過台灣靠法官自由心證的法律難道少得了嗎?(看向應注意
然後大家都知道業者跟團購者根本不可能定義。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7-27
這不是你說的"幾乎不可能拿出證據"又支持著自由心證~
Ethan avatarEthan2013-07-29
法官在判罪時也是要依照層層疊疊的證據阿~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8-01
之前印象也看過見鬼的可提供刷卡的團購主了...
Ida avatarIda2013-08-01
請去看看合購版的規定.....再來說不可能分類。
這麼說好了~也有很多案例是法官覺得他有罪但證據不足
還是得放人<==這就是法治
Agnes avatarAgnes2013-08-02
但是那種該死的應注意而未注意又少到哪去了
Heather avatarHeather2013-08-06
然後合購板我看起來也不覺得那板規有多厲害啊...
Kyle avatarKyle2013-08-10
那至少也先要有"發生車禍的人、事物"~警察去當地拍照
Mary avatarMary2013-08-14
等這些明確的證據,才會開始跑應注意而未注意
如果沒有證據顯示A車是當事人~就直接上庭未免奇怪?
Ursula avatarUrsula2013-08-19
所以你認為區區板主有辦法找警察去逼問對方是否為業者再
Kristin avatarKristin2013-08-24
跟他說我不準的你不能賣嗎?
Jacky avatarJacky2013-08-28
你覺得找警察就一定會有證據?我所強調的不過就是要給
David avatarDavid2013-09-01
人判一罪~請拿出證據與明確的規定
而不是我覺得你的車子有擦痕所以你是肇事者
Isla avatarIsla2013-09-03
我也不覺得會有啊。連警察都沒有了你覺得一個板主拿得出?
Olga avatarOlga2013-09-08
既然拿不出證據就該放人...這樣的判例很多的。
拿不出證據又要入人罪~這跟獵殺女巫時期有什麼不一樣?
Regina avatarRegina2013-09-09
我一直都沒說我同意沒證據就能判罪,請不要過度衍伸。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3-09-10
我的看法很明顯~請提供證據與足夠的規範~而不是單純的
自由心證。
Leila avatarLeila2013-09-14
我說的一直都只是一個板主除了心證也不可能區分營利與否
Enid avatarEnid2013-09-16
那你覺得不需要提供足夠的證據嗎?我不想過度衍伸所以
直接問你而已。
Steve avatarSteve2013-09-19
老實說我覺得本來就不需要,因為甚至本來賣東西這件事就
在ptt上就不能做了。
Emma avatarEmma2013-09-24
今天能賣只是通融而已,如果有人要幹得那麼過頭就全禁啊
Hedwig avatarHedwig2013-09-25
喔~那你所說的主題應該跟本篇原PO所言較接近,賣東西
Lydia avatarLydia2013-09-25
不能做==>回到原PO搶錢搶一萬元有罪,搶一元有沒有罪?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3-09-26
我不知道你一元萬元的是想說什麼...
Leila avatarLeila2013-10-01
請看這篇原PO的內文。
Hedwig avatarHedwig2013-10-05
反正你覺得有罪那好啊就全部禁光光,板主也不會有損失啊
James avatarJames2013-10-08
不好意思我不覺得有罪~我只提出要拿出證據與規範
而不是鬆散的規範。
Freda avatarFreda2013-10-13
啊就回到剛剛講的你覺得警察都拿不出證據了你要期望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10-13
區區一個板主提出證據證明?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10-16
拿不出證據就放人~~拿得出證據就辦
Liam avatarLiam2013-10-17
ok,那這樣實質就跟全開放沒兩樣啊。
那麼,請問ptt的上頭老大同意你這樣做嗎?
Gary avatarGary2013-10-21
上頭老大的意思是全禁吧~而不是半開放
Puput avatarPuput2013-10-22
我的立場一直不變,不管全開放、全禁、半開放,都要定
Xanthe avatarXanthe2013-10-25
一個對大家公平的規定,也要提供足夠的違規證據,這就
才是對大家得到相同的義務與權利
Eden avatarEden2013-10-29
是,所以我就說了現在本來就只是通融某些可以認定成非營
Adele avatarAdele2013-10-31
利而已。啊如果有人想要弄到太過份踩線那就一起死嘛。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3-11-03
所以哪些可以通融哪些不行通融的相關版規呢?總不能版
Lydia avatarLydia2013-11-07
主喜歡的就通融~無關痛癢的就不通融吧?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3-11-07
支持「定個好的規定讓每個人都有相同的權利及義務。」
Dinah avatarDinah2013-11-11
老實說現實就是這樣啊。偷一塊也是偷,偷一萬也是偷。
問題是你去跟警察跟檢察官講有人偷你一塊錢會怎樣?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3-11-13
有好的辦法區分營利與否當然很好,啊你自己都覺得連警察
Jake avatarJake2013-11-17
都不見得有辦法找出證據了,你口號講得這麼響是能怎樣。
Rachel avatarRachel2013-11-20
跟我想的一樣 沒人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