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暗槓摸牌自摸的問題 - 麻將
By Tristan Cohan
at 2018-10-16T17:22
at 2018-10-16T17:22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philipsegly (喆勝)》之銘言:
: 昨天去最近打的場子,我聽牌摸到東風變四張東風,所以我暗槓...接著槓上自摸!但場
: 主說我沒把槓牌推到擺花或是吃碰牌的位置,所以不能自摸!我是想說我已經直接把四張
: 牌倒下來暗槓就是槓完的動作了,為什麼不能槓上摸牌?而且我根本不知道他這邊有這個
: 規則,起碼我摸牌前趕快跟我說就是要吃碰槓把牌組推到定位才能摸牌或打牌吧?平常我
: 看大家也沒特別一定吃碰槓推到裡牌前面再打牌啊!真的滿臉問號!因為這是我第一次遇
: 到,還是只是這個場主個人的規定而已?
: Ps:從我會打牌到現在也10幾年了,雖然我近幾年沒有一直瘋狂打,但我偶爾一陣子都會
: 打,還真的沒遇到這種事...所以希望大家給予我意見,好讓我以後知道該怎麼做
主要爭點:
一、暗槓是否須將該四張牌置於門前之後,方得進行補牌?
二、未依暗槓程序所為補牌,是否因自摸與否而有不同處理?
三、場主所為裁判是否正確、適當?
~~~~~~~~~~
一、暗槓須將欲槓之牌(四張)置於門前,而後方得補牌:
(一)首要須先行界定:摸得之牌是否即為所欲暗槓之牌,
此應屬無關緊要之點。
例如11113與11134,其他家從外觀並無從分辨,
暗槓者是摸1暗槓1,或是摸4暗槓1,
這也是較多數認為暗槓非胡之牌亦可解過水之理。
亦即,本家並無義務、其他家無從要求"在本家欲暗槓時,
摸得之牌不得插入手牌,要明確區分以表清白"這件事。
簡言之,摸得之牌是否為欲槓之牌,尚無區分實益。
(二)依否定說觀點,係以並無限制之理由及必要為主要立論基礎,
惟再細繹之,設例A:本家摸牌後自手牌按倒一張牌稱暗槓,
而為補牌,是否可行?例B:本家摸牌後僅稱暗槓,
而逕為補牌,是否可行? 蓋例A、例B,似亦無何疑慮,
從而若謂原例可行,同理,例A、例B亦應為相同處理。
畢竟已明確表示使另三家得知本家欲暗槓?!
(三)本文以為,暗槓應依程序為之,在於暗槓有導致手牌變化之可能,
若可不循程序,則使暗槓者有藉此獲得不當利益之疑慮,例如:
例C:本家手牌2222378888萬、發發發,摸得5萬。
此時若本家先按倒2萬(不論一張、四張)稱暗槓,自嶺上補得1萬後,
牌型本應為13578888萬、發發發,縱再暗槓8萬亦未必聽牌。
惟若本家於補得1萬後,暗槓尚未置於門前時,捨出發財,
藉牌序輪由他人,各家注意力不在自己身上時,
把四張8萬暗牌置於門前而成為手牌12222357萬、發發,則聽卡6萬。
二者孰為有利,不辯自明。
~~~~~
再如例D:本家手牌3333456777萬,摸得7萬。
此時若本家將手牌排列45633337777後,按倒3377萬稱暗槓,
成為45633xxxx77,自嶺上補得4萬,亮開稱自摸,
再藉整牌等手法挪移,或將xxxx立好而一次性全開手牌,
謂之反正本來就都要開牌,先後開或一起開並無差別,
自己所槓為3萬,故而槓上自摸4萬成立?
如此豈不是槓上補得4萬或6萬都可以槓開,焉能謂為合理?
(四)準此,未依標準程序所行之暗槓,既有上述疑慮存在,
造成暗槓者過度操作空間,使牌局產生嚴重之不公平,
自有加以排除此等疑慮之必要,是以要求暗槓者應將所欲暗槓之牌,
置於門前之後再行補牌,其目的係屬正當,手段亦有助於達成該目的,
且並未對暗槓者造成如何嚴重之限制、侵害,尚難認顯失均衡。
職是,凡欲暗槓,自應循此程序而為之。
並且,不因暗槓之牌為東風,或是三萬,而異其處理方式,
蓋徒增實際運作上之困難耳,就如同海底全為數牌、無字牌,
本家自摸字一色靠張,難道因無過水疑慮,所以自摸成立?
個人其實也不反對加以區分,桌上四人講好也行,
只是如同自摸靠張問題,有區分過細而實益略微之問題。
而標準程序既然並非難以遵行,對行牌權利亦非侵害重大,
審酌若加以區分,反有導致各說各話之爭議,
以標準程序為準,應堪認為尚無不妥。
二、......
靠杯,分篇好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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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去最近打的場子,我聽牌摸到東風變四張東風,所以我暗槓...接著槓上自摸!但場
: 主說我沒把槓牌推到擺花或是吃碰牌的位置,所以不能自摸!我是想說我已經直接把四張
: 牌倒下來暗槓就是槓完的動作了,為什麼不能槓上摸牌?而且我根本不知道他這邊有這個
: 規則,起碼我摸牌前趕快跟我說就是要吃碰槓把牌組推到定位才能摸牌或打牌吧?平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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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還是只是這個場主個人的規定而已?
: Ps:從我會打牌到現在也10幾年了,雖然我近幾年沒有一直瘋狂打,但我偶爾一陣子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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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爭點:
一、暗槓是否須將該四張牌置於門前之後,方得進行補牌?
二、未依暗槓程序所為補牌,是否因自摸與否而有不同處理?
三、場主所為裁判是否正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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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暗槓須將欲槓之牌(四張)置於門前,而後方得補牌:
(一)首要須先行界定:摸得之牌是否即為所欲暗槓之牌,
此應屬無關緊要之點。
例如11113與11134,其他家從外觀並無從分辨,
暗槓者是摸1暗槓1,或是摸4暗槓1,
這也是較多數認為暗槓非胡之牌亦可解過水之理。
亦即,本家並無義務、其他家無從要求"在本家欲暗槓時,
摸得之牌不得插入手牌,要明確區分以表清白"這件事。
簡言之,摸得之牌是否為欲槓之牌,尚無區分實益。
(二)依否定說觀點,係以並無限制之理由及必要為主要立論基礎,
惟再細繹之,設例A:本家摸牌後自手牌按倒一張牌稱暗槓,
而為補牌,是否可行?例B:本家摸牌後僅稱暗槓,
而逕為補牌,是否可行? 蓋例A、例B,似亦無何疑慮,
從而若謂原例可行,同理,例A、例B亦應為相同處理。
畢竟已明確表示使另三家得知本家欲暗槓?!
(三)本文以為,暗槓應依程序為之,在於暗槓有導致手牌變化之可能,
若可不循程序,則使暗槓者有藉此獲得不當利益之疑慮,例如:
例C:本家手牌2222378888萬、發發發,摸得5萬。
此時若本家先按倒2萬(不論一張、四張)稱暗槓,自嶺上補得1萬後,
牌型本應為13578888萬、發發發,縱再暗槓8萬亦未必聽牌。
惟若本家於補得1萬後,暗槓尚未置於門前時,捨出發財,
藉牌序輪由他人,各家注意力不在自己身上時,
把四張8萬暗牌置於門前而成為手牌12222357萬、發發,則聽卡6萬。
二者孰為有利,不辯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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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例D:本家手牌3333456777萬,摸得7萬。
此時若本家將手牌排列45633337777後,按倒3377萬稱暗槓,
成為45633xxxx77,自嶺上補得4萬,亮開稱自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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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準此,未依標準程序所行之暗槓,既有上述疑慮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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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加以排除此等疑慮之必要,是以要求暗槓者應將所欲暗槓之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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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並未對暗槓者造成如何嚴重之限制、侵害,尚難認顯失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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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且,不因暗槓之牌為東風,或是三萬,而異其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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