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是怎樣才算是聚賭/違法? - 撲克牌

By Ina
at 2010-08-06T14:18
at 2010-08-06T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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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來根據我國法律就我所知敘述一下好了
首先以下是刑法:
第 二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7 條 (刪除)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原本第267條 是在地下賭場等私人場所,或以賭博為職業的人,會犯'常業賭博罪',但是
已經刪除
那 在地下賭場等私人場所賭博 又是犯了什麼罪呢?
答案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
以下罰鍰。
所以在公共場所如茶店抓到的罪是比較重的但罰金較少 以刑法論 會有前科
但是若違反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6 個月後紀錄自動消除並'不會有任何前科'
--
首先以下是刑法:
第 二一 章 賭博罪
第 266 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
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
之。
第 267 條 (刪除)
第 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第 269 條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270 條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
一。
原本第267條 是在地下賭場等私人場所,或以賭博為職業的人,會犯'常業賭博罪',但是
已經刪除
那 在地下賭場等私人場所賭博 又是犯了什麼罪呢?
答案是: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84 條 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
以下罰鍰。
所以在公共場所如茶店抓到的罪是比較重的但罰金較少 以刑法論 會有前科
但是若違反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 6 個月後紀錄自動消除並'不會有任何前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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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克牌
All Comments

By David
at 2010-08-10T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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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is
at 2010-08-10T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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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0-08-14T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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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ack
at 2010-08-15T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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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la
at 2010-08-06T11:40
at 2010-08-06T11:40
請問有沒有人去過中壢的ALL IN俱樂部?

By Poppy
at 2010-08-06T04:37
at 2010-08-06T04:37
怎麼沒有人創中華POKER協會呢?!

By Belly
at 2010-08-05T18:01
at 2010-08-05T18:01
請問是怎樣才算是聚賭/違法?

By Donna
at 2010-08-05T14:43
at 2010-08-05T14:43
I put you AK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0-08-05T14:31
at 2010-08-05T1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