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盜帳號上警局問題 - 天堂
By Damian
at 2009-09-07T00:03
at 2009-09-07T00:0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en1027 (我就是那個爬爬)》之銘言:
: 問題描述:
: 我住高雄 日前接到台北海山分局寄來的通知
: 要我北上去做筆錄
: 說我犯了「妨害電腦、詐欺」的案件
: 打電話去問
: 才知道是有人用了我三年沒玩的天堂帳號上去騙了別人的裝備
: 聽了之後非常傻眼
: 解決方式..
: 1.員警說除非我自己找到那個盜用我帳號的人(要我當柯南..)
: 2.和對方和解 (是認錯的意思嗎? 員警說辦十件有九件和解)
: 3.法院見
: 請問各位大大,有人碰過類似的事件嗎?
: 麻煩給個意見 謝謝..
先給網站 http://www.6law.idv.tw/aa.htm
根據描述找到的相關法律是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解 = 妨害電腦使用罪可以撤銷告訴,詐欺無法,你就成了詐欺犯。
那民事賠償部份?
來看看之前盜帳號的判決的例子
八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虛擬寶物竊盜案做出判決,也確立了網路遊戲虛擬寶物竊盜案判決
判決中,盜用其他玩家虛擬寶物、裝備及貨幣嫌犯,依詐欺取財罪判處罰金2500元、緩刑
2年,得易服勞役,成為國內首例因竊取遊戲「虛擬寶物」而被判刑者。本案係被告21歲
的男子吳某,今年元月5日凌晨進入「天堂」線上遊戲後,先盜用束姓民眾的遊戲帳號假
扮其遊戲角色,再竊取對方價值新台幣3萬元的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轉移至自己
的角色「凡爾賽」中。對此,法官認定,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等「看不見」的網路
財產雖然是電磁記錄形式的無體物,但法律規定其視同動產,為竊盜罪之客體。嫌犯吳某
經由天堂線上遊戲伺服器,破壞被害人所持之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的支配關係,並
建立自己的持有權,已構成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此外,吳某未經被害人同意,擅自輸
入他人帳號等,消耗其所有之遊戲時數,另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詐欺取財罪,兩
罪從重依詐欺取財罪論罪。不過,法官審酌吳某事後已與束姓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因此判處罰金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並宣告緩刑二年。
來源: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http://www.hlc.moj.gov.tw/ct.asp?xItem=29732&ctNode=97&mp=024
重點即是法官認定線上虛擬寶物視同動產,既然視同動產就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和解的下場 = 妨礙電腦撤銷 + 詐欺公訴 + 民事賠償。
9小時來回跟以上相比,你自己考慮吧。
另外法律問題還是尋找專業人士吧,像我這種只會google的就不用再多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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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描述:
: 我住高雄 日前接到台北海山分局寄來的通知
: 要我北上去做筆錄
: 說我犯了「妨害電腦、詐欺」的案件
: 打電話去問
: 才知道是有人用了我三年沒玩的天堂帳號上去騙了別人的裝備
: 聽了之後非常傻眼
: 解決方式..
: 1.員警說除非我自己找到那個盜用我帳號的人(要我當柯南..)
: 2.和對方和解 (是認錯的意思嗎? 員警說辦十件有九件和解)
: 3.法院見
: 請問各位大大,有人碰過類似的事件嗎?
: 麻煩給個意見 謝謝..
先給網站 http://www.6law.idv.tw/aa.htm
根據描述找到的相關法律是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三百五十九條(破壞電磁紀錄罪)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和解 = 妨害電腦使用罪可以撤銷告訴,詐欺無法,你就成了詐欺犯。
那民事賠償部份?
來看看之前盜帳號的判決的例子
八月台北地方法院針對虛擬寶物竊盜案做出判決,也確立了網路遊戲虛擬寶物竊盜案判決
判決中,盜用其他玩家虛擬寶物、裝備及貨幣嫌犯,依詐欺取財罪判處罰金2500元、緩刑
2年,得易服勞役,成為國內首例因竊取遊戲「虛擬寶物」而被判刑者。本案係被告21歲
的男子吳某,今年元月5日凌晨進入「天堂」線上遊戲後,先盜用束姓民眾的遊戲帳號假
扮其遊戲角色,再竊取對方價值新台幣3萬元的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轉移至自己
的角色「凡爾賽」中。對此,法官認定,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等「看不見」的網路
財產雖然是電磁記錄形式的無體物,但法律規定其視同動產,為竊盜罪之客體。嫌犯吳某
經由天堂線上遊戲伺服器,破壞被害人所持之虛擬寶物、裝備及虛擬貨幣的支配關係,並
建立自己的持有權,已構成刑法三百二十條竊盜罪。此外,吳某未經被害人同意,擅自輸
入他人帳號等,消耗其所有之遊戲時數,另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詐欺取財罪,兩
罪從重依詐欺取財罪論罪。不過,法官審酌吳某事後已與束姓被害人達成和解,且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因此判處罰金新台幣七千五百元,並宣告緩刑二年。
來源: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http://www.hlc.moj.gov.tw/ct.asp?xItem=29732&ctNode=97&mp=024
重點即是法官認定線上虛擬寶物視同動產,既然視同動產就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和解的下場 = 妨礙電腦撤銷 + 詐欺公訴 + 民事賠償。
9小時來回跟以上相比,你自己考慮吧。
另外法律問題還是尋找專業人士吧,像我這種只會google的就不用再多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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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ama
at 2009-09-08T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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