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議題意見表述 - Steam
By Ula
at 2016-09-12T12:02
at 2016-09-12T12:02
Table of Contents
A部分 板規2-6
是否該保留版規2-6?
(a)該保留版規2-6。
板規2-6 訂定起源於 Steam板的最早前身為 CS板,
在電子競技崛起的時代,因而有「戰隊」的誕生。
由板規2-6之內文,其抱怨文「如搜尋不到,方可在本板反映。」
有著根本前提是「搜尋不到」,已明確限制其發文條件。
而又明確指出「非紛爭當事人得推噓文表達意見,不得回文。」
「回文一律刪除並水桶14日。」
只有紛爭當事人有權利對事件反駁或者解釋。
而又有「無意義、蓄意挑釁、引戰之抱怨文,原文得退回,並得水桶1個月。」
其實此條板規的限制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至於我所持保留的觀點為,
在未來若 Steam板 經板務同意後
有志同道合的板友出資舉辦了某遊戲之 Steam板電子競技,
若幾個板友組成了好幾個臨時戰隊,萬一不幸發生紛爭之時,
則此條板規立即顯現了其存在價值。
但或許有修改內文的彈性或是空間存在。
雖然規定總是在事後發生才亡羊補牢,
但在板規存廢時,應該更謹慎思考。
=====================================================================
B部分 板規2-10,2-12
1.廣告文定義是什麼?
廣告文的定義是什麼?這個問題可大也可小。
舉個別板的例子來說,在PTT之生活法律板其對「廣告文」為從嚴認定,
嚴格限制到手機發文的簽名檔有App之名稱出現均視為違反其板規。
但對 Steam板 來說,若是限制到如此則太過嚴苛了。
引述板友問題,板友說:實況文算是廣告文嗎?我個人認為是廣告的一種。
板友又說:youtuber算是廣告文嗎?我認為也是廣告的一種。
由其板規2-10來看,
「廣告文:於文章、簽名、推噓文中提供或散布廣告營利內容者」
重點在於是否「散布廣告營利內容」,以及有否直接營利。
以下舉例兩個網路平台僅為討論需要。
Youtube 如要使用廣告營利條款如下:
https://support.google.com/youtube/answer/72857?hl=zh-Hant&ref_topic=6029709
Twitch 成為twitch合作夥伴:
https://www.twitch.tv/partner/signup
我們常常會分享一些 youtube的影片,這算是間接廣告嗎?
分享也是一種廣告手法,但是我們並沒有禁止分享。
因此,我認為的廣告文定義為
「對使用者有著明確表示,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內容」。
雖如此說,但這還是個很模糊的空間地帶,我也想聽聽其他意見。
=====================================================================
2.廣告文是否包括活動宣傳文?
活動宣傳文雖然名義上是廣告文的一種,
但實質上我還是認為其判定依據為「是否營利為主要目的」。
若以營利為目的,則判定應屬廣告文。
本板活動宣傳文應與 Steam相關。
而活動宣傳文是否允許直接發表,則應該有討論空間。
=====================================================================
3.有價獎項票選比賽的參賽者求票文,算哪一類文?
雖然這種文很少在板上出現,就是一種拉票的文章。
幫忙投票僅為一種認同之表現,
但對於投票者並沒有直接利益關係,可能有間接受益之關係。
有利益關係的僅為參賽者。
他是一種廣告文,但我認為或許可以歸類到「問卷文」。
受「問卷文」之規範約束。
另外,雖然本板還未發生,但有一種文在鬼故事板發生過,
鬼故事板也已做出處置。
發文者轉貼文章,而其計算名次方式為推文者數量,以賺取有價獎品。
此為間接利用看版開放性質,而使用者完全在不知情下以為只是單純分享。
經過檢舉查證發現為主辦單位利用平台,以達到廣告營利之目的,
而發文者也有直接受益。
或許可增加板規內容以規範。
=====================================================================
C部分
板規是否要加違規追訴期?
(b)需要訂定違規追訴期
板規的執行,除了現有檢舉制度外,其他為板務正好在線上直接發現而執行。
若無違規追訴期,則不管多早期的文章除了其板規不溯及既往之外,均可檢舉,
但這會累死板務,別忘了板務也是人。
若增加違規追訴期,則表示違規行為有著時效性。
但並不表示就可隨意違規以為沒有人發現。
若要訂定其追訴期,我建議為七天,以一個星期為限。
依據其跨板看版同樣一週為清除刪除文章。
或者可依據違反板規嚴重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追溯期。
=====================================================================
D部分
是否需要訂定水桶申訴期?
如: 懲處公告發文後,被懲處人三天內,
能跟任何一位板務,以站內信方式提出申訴?
(a)需要訂定檢舉申訴期
檢舉申訴期,為被懲處人有反駁的機會,但需提出理由為自己辯護。
而駁回不准,則還有二次往上層單位申訴之機會。
我認為以協助性質來說,是要訂定的。
而經過與直接板務之溝通,為能直接了解第一線判決依據以及看法。
若有不服,則請他往上層申訴。
這是一個對於犯規者的自救機會。
但是對於是否每種違規水桶都有申訴期,則有待商榷。
水桶申訴期天數,三天是個不錯的選擇。
=====================================================================
E部分
對於今年新增的文章分類標籤 [限免],要新增版規來規範嗎?
(a)如果需要新增版規規範[限免]文章,你認為該訂怎樣的版規?
在PTT的某些規範中,看板的使用者發文文章數為一種門檻權限之表現,
例如選板主、或是某些板板規有著發文限制等等。
而洗文章,意指發相關大量無意義的文章以達到相關使用門檻。
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似乎可以向PTT法務部檢舉?
為了防止此種情事之發生,我建議還是要新增板規。
限免為分享的一種美意,我認為可以訂定相關規範如:
「限免文章每人每日限制數量為三篇,超過者予以警告或是水桶。」
「內文不符者,請盡速於1小時內修正,違者直接刪除不予告知。」
另外,雖然現在很少見了,有一種文章是「手動置底」。
手動置底為自行刪除已發表之文章,再重新發表同樣內容之文章。
或許也可以增加類似規範。
=====================================================================
以上為個人對於 板規修訂討論 第二部分議題 的一些拙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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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該保留版規2-6?
(a)該保留版規2-6。
板規2-6 訂定起源於 Steam板的最早前身為 CS板,
在電子競技崛起的時代,因而有「戰隊」的誕生。
由板規2-6之內文,其抱怨文「如搜尋不到,方可在本板反映。」
有著根本前提是「搜尋不到」,已明確限制其發文條件。
而又明確指出「非紛爭當事人得推噓文表達意見,不得回文。」
「回文一律刪除並水桶14日。」
只有紛爭當事人有權利對事件反駁或者解釋。
而又有「無意義、蓄意挑釁、引戰之抱怨文,原文得退回,並得水桶1個月。」
其實此條板規的限制條件是非常嚴格的。
至於我所持保留的觀點為,
在未來若 Steam板 經板務同意後
有志同道合的板友出資舉辦了某遊戲之 Steam板電子競技,
若幾個板友組成了好幾個臨時戰隊,萬一不幸發生紛爭之時,
則此條板規立即顯現了其存在價值。
但或許有修改內文的彈性或是空間存在。
雖然規定總是在事後發生才亡羊補牢,
但在板規存廢時,應該更謹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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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部分 板規2-10,2-12
1.廣告文定義是什麼?
廣告文的定義是什麼?這個問題可大也可小。
舉個別板的例子來說,在PTT之生活法律板其對「廣告文」為從嚴認定,
嚴格限制到手機發文的簽名檔有App之名稱出現均視為違反其板規。
但對 Steam板 來說,若是限制到如此則太過嚴苛了。
引述板友問題,板友說:實況文算是廣告文嗎?我個人認為是廣告的一種。
板友又說:youtuber算是廣告文嗎?我認為也是廣告的一種。
由其板規2-10來看,
「廣告文:於文章、簽名、推噓文中提供或散布廣告營利內容者」
重點在於是否「散布廣告營利內容」,以及有否直接營利。
以下舉例兩個網路平台僅為討論需要。
Youtube 如要使用廣告營利條款如下:
https://support.google.com/youtube/answer/72857?hl=zh-Hant&ref_topic=6029709
Twitch 成為twitch合作夥伴:
https://www.twitch.tv/partner/signup
我們常常會分享一些 youtube的影片,這算是間接廣告嗎?
分享也是一種廣告手法,但是我們並沒有禁止分享。
因此,我認為的廣告文定義為
「對使用者有著明確表示,以營利為主要目的之內容」。
雖如此說,但這還是個很模糊的空間地帶,我也想聽聽其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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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廣告文是否包括活動宣傳文?
活動宣傳文雖然名義上是廣告文的一種,
但實質上我還是認為其判定依據為「是否營利為主要目的」。
若以營利為目的,則判定應屬廣告文。
本板活動宣傳文應與 Steam相關。
而活動宣傳文是否允許直接發表,則應該有討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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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價獎項票選比賽的參賽者求票文,算哪一類文?
雖然這種文很少在板上出現,就是一種拉票的文章。
幫忙投票僅為一種認同之表現,
但對於投票者並沒有直接利益關係,可能有間接受益之關係。
有利益關係的僅為參賽者。
他是一種廣告文,但我認為或許可以歸類到「問卷文」。
受「問卷文」之規範約束。
另外,雖然本板還未發生,但有一種文在鬼故事板發生過,
鬼故事板也已做出處置。
發文者轉貼文章,而其計算名次方式為推文者數量,以賺取有價獎品。
此為間接利用看版開放性質,而使用者完全在不知情下以為只是單純分享。
經過檢舉查證發現為主辦單位利用平台,以達到廣告營利之目的,
而發文者也有直接受益。
或許可增加板規內容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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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部分
板規是否要加違規追訴期?
(b)需要訂定違規追訴期
板規的執行,除了現有檢舉制度外,其他為板務正好在線上直接發現而執行。
若無違規追訴期,則不管多早期的文章除了其板規不溯及既往之外,均可檢舉,
但這會累死板務,別忘了板務也是人。
若增加違規追訴期,則表示違規行為有著時效性。
但並不表示就可隨意違規以為沒有人發現。
若要訂定其追訴期,我建議為七天,以一個星期為限。
依據其跨板看版同樣一週為清除刪除文章。
或者可依據違反板規嚴重程度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追溯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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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部分
是否需要訂定水桶申訴期?
如: 懲處公告發文後,被懲處人三天內,
能跟任何一位板務,以站內信方式提出申訴?
(a)需要訂定檢舉申訴期
檢舉申訴期,為被懲處人有反駁的機會,但需提出理由為自己辯護。
而駁回不准,則還有二次往上層單位申訴之機會。
我認為以協助性質來說,是要訂定的。
而經過與直接板務之溝通,為能直接了解第一線判決依據以及看法。
若有不服,則請他往上層申訴。
這是一個對於犯規者的自救機會。
但是對於是否每種違規水桶都有申訴期,則有待商榷。
水桶申訴期天數,三天是個不錯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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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部分
對於今年新增的文章分類標籤 [限免],要新增版規來規範嗎?
(a)如果需要新增版規規範[限免]文章,你認為該訂怎樣的版規?
在PTT的某些規範中,看板的使用者發文文章數為一種門檻權限之表現,
例如選板主、或是某些板板規有著發文限制等等。
而洗文章,意指發相關大量無意義的文章以達到相關使用門檻。
如果我記得沒錯的話,似乎可以向PTT法務部檢舉?
為了防止此種情事之發生,我建議還是要新增板規。
限免為分享的一種美意,我認為可以訂定相關規範如:
「限免文章每人每日限制數量為三篇,超過者予以警告或是水桶。」
「內文不符者,請盡速於1小時內修正,違者直接刪除不予告知。」
另外,雖然現在很少見了,有一種文章是「手動置底」。
手動置底為自行刪除已發表之文章,再重新發表同樣內容之文章。
或許也可以增加類似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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