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屆北區盃圍棋邀請賽 - 圍棋

By Gary
at 2012-05-11T03:30
at 2012-05-11T03:30
Table of Contents
一、活動名稱:第一屆北區盃圍棋邀請賽。
二、活動目的:促進全國各校圍棋交流,提昇校園內圍棋風氣與棋力。
三、活動日期:民國101年5月26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0:00報到,9:50開幕典禮,10
:00開賽。
四、活動地點:輔仁大學焯炤館三樓與四樓之康樂教室。
五、主辦單位:輔大棋藝社、淡江圍棋社。
六、協辦單位:新莊圍棋教育中心。
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新北市圍棋文化協會。
七、活動對象:
(一)全國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含博、碩士班、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夜間部
等)。
(二)公私立高中職之在學學生。
八、活動總召集人:輔大棋藝社社長 沈士閎,連絡電話:0986-006-898。
活動聯絡人:輔大棋藝社執秘 徐聖婷,連絡電話:0986-003-525。
裁判長:輔大棋藝社 曹昌林。
九、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1年05月19日止。
十、報名費用:400元整。(含200元保證金,全程比完即退還)
十一、報名人數:約100人
十二、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請於民國101年05月17日(星期四)前至新北市新莊區輔仁大學焯炤館
321號室報名,並現場報名繳費,至額滿截止。(假日不開放,平日僅星期二、四兩天晚
上18:30後接受報名)
(二)通訊報名:因名額有限,請依下列三步驟進行通訊報名。
(1) 先致電0986-003-525,向輔大棋藝社徐秘書登記報名。
來電請詳明:姓名、學校、系級、報名組別。
(2) 請於登記報名後兩天內匯款繳交報名費。
劃撥帳戶:郵局代碼700,帳號2441376-0446471
戶名:輔大棋藝社沈士閎
(3) 匯款後,請將報名資料表寄到[email protected]待收到秘
書回信或簡訊後,始完成報名。(不以表格為限,僅需俱附表格內之資料即可)
(三)各校社團得由社長代表進行報名,方式與通訊報名同,但使用臨櫃報名之
社團,應具名社團之名稱。
十三、比賽組別:
(一)高段組:四至七段。
(二)低段組:初至三段。
(三)級位甲組(晉段組):棋力 1至3級。
(四)級位乙組:棋力 4級以下。
(五)初學組:使用13路棋盤。
(註:較高段者對較低段者,差一段讓一子。)
十四、比賽方式:
(一)採瑞士制計算成績,若二人勝場相同則以輔分判定勝負。
(二)19路棋盤,黑184勝;13路棋盤,黑87勝。
讓先,黑181勝;讓二子,黑182勝;讓三子、四子,黑183勝。
(三)時限:段位組基本時限20分鐘,讀秒20秒3次。
(四)勝場及輔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名次。
(五)各場比賽遲到10分鐘以上者,該選手裁定敗。
(六)五場比賽均出席者,始得於賽後領回保證金;
缺席任一場比賽者, 視同直接棄權,並且沒收保證金。
十五、參賽資格:具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證明者,比賽當天須攜帶身分證與學生證,以
完成報到。段位以中華民國圍棋協會為準。
十六、獎勵:
(一)參賽者均能獲得北區盃紀念禮物乙個。
(二)段位、級甲組第一名頒發獎杯與獎金,第二、三名頒發獎狀和獎金;級乙
與初學組第一名頒發獎狀和獎金,第二、三名頒發獎狀。
高段組前三名獎金:500、400、300元。
低段組前三名獎金:400、300、200元。
級位甲組前三名獎金:300、200、100元。
級位乙組第一名:200元。初學組第一名:100元。
(三)低段組、級甲組視參加人數,依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晉昇段規定,
報請頒授昇段或晉段證書。證書費:升初、二、三段者應繳交500元,升四
段者則應繳交1000元。
(註:證書費需當天繳交給主辦單位,逾期不候)
十七、附則:
1、本會供應茶水、餐點,但餐點均含蛋,全素選手請特別注意。
2、本會得依選手實際棋力更改組別,參賽者不得異議。
3、比賽場所禁煙,參賽者需服裝整齊,並服從裁判判決。
4、如有未盡事宜,由活動總召宣佈。
5、本活動係承襲自第三屆北區聯合圍棋交流賽,今年由於導入升段等細節問題之
差異,由總召更動比賽名稱,今後北區盃統一使用此名稱。
------------------------------------------------------------------------------
第一屆北區盃圍棋邀請賽報名資料表
姓名 學校、系級
性別 報名組別
出生日期 聯絡手機
地址
E -mail
(以下為通訊報名應填寫之項目)
匯款帳號
匯款人姓名
--
二、活動目的:促進全國各校圍棋交流,提昇校園內圍棋風氣與棋力。
三、活動日期:民國101年5月26日(星期六)上午9:00至10:00報到,9:50開幕典禮,10
:00開賽。
四、活動地點:輔仁大學焯炤館三樓與四樓之康樂教室。
五、主辦單位:輔大棋藝社、淡江圍棋社。
六、協辦單位:新莊圍棋教育中心。
指導單位: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新北市圍棋文化協會。
七、活動對象:
(一)全國大專院校之在學學生(含博、碩士班、在職專班、進修推廣部、夜間部
等)。
(二)公私立高中職之在學學生。
八、活動總召集人:輔大棋藝社社長 沈士閎,連絡電話:0986-006-898。
活動聯絡人:輔大棋藝社執秘 徐聖婷,連絡電話:0986-003-525。
裁判長:輔大棋藝社 曹昌林。
九、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1年05月19日止。
十、報名費用:400元整。(含200元保證金,全程比完即退還)
十一、報名人數:約100人
十二、報名方式:
(一)現場報名:請於民國101年05月17日(星期四)前至新北市新莊區輔仁大學焯炤館
321號室報名,並現場報名繳費,至額滿截止。(假日不開放,平日僅星期二、四兩天晚
上18:30後接受報名)
(二)通訊報名:因名額有限,請依下列三步驟進行通訊報名。
(1) 先致電0986-003-525,向輔大棋藝社徐秘書登記報名。
來電請詳明:姓名、學校、系級、報名組別。
(2) 請於登記報名後兩天內匯款繳交報名費。
劃撥帳戶:郵局代碼700,帳號2441376-0446471
戶名:輔大棋藝社沈士閎
(3) 匯款後,請將報名資料表寄到[email protected]待收到秘
書回信或簡訊後,始完成報名。(不以表格為限,僅需俱附表格內之資料即可)
(三)各校社團得由社長代表進行報名,方式與通訊報名同,但使用臨櫃報名之
社團,應具名社團之名稱。
十三、比賽組別:
(一)高段組:四至七段。
(二)低段組:初至三段。
(三)級位甲組(晉段組):棋力 1至3級。
(四)級位乙組:棋力 4級以下。
(五)初學組:使用13路棋盤。
(註:較高段者對較低段者,差一段讓一子。)
十四、比賽方式:
(一)採瑞士制計算成績,若二人勝場相同則以輔分判定勝負。
(二)19路棋盤,黑184勝;13路棋盤,黑87勝。
讓先,黑181勝;讓二子,黑182勝;讓三子、四子,黑183勝。
(三)時限:段位組基本時限20分鐘,讀秒20秒3次。
(四)勝場及輔分相同者,以抽籤決定名次。
(五)各場比賽遲到10分鐘以上者,該選手裁定敗。
(六)五場比賽均出席者,始得於賽後領回保證金;
缺席任一場比賽者, 視同直接棄權,並且沒收保證金。
十五、參賽資格:具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證明者,比賽當天須攜帶身分證與學生證,以
完成報到。段位以中華民國圍棋協會為準。
十六、獎勵:
(一)參賽者均能獲得北區盃紀念禮物乙個。
(二)段位、級甲組第一名頒發獎杯與獎金,第二、三名頒發獎狀和獎金;級乙
與初學組第一名頒發獎狀和獎金,第二、三名頒發獎狀。
高段組前三名獎金:500、400、300元。
低段組前三名獎金:400、300、200元。
級位甲組前三名獎金:300、200、100元。
級位乙組第一名:200元。初學組第一名:100元。
(三)低段組、級甲組視參加人數,依中華民國圍棋協會晉昇段規定,
報請頒授昇段或晉段證書。證書費:升初、二、三段者應繳交500元,升四
段者則應繳交1000元。
(註:證書費需當天繳交給主辦單位,逾期不候)
十七、附則:
1、本會供應茶水、餐點,但餐點均含蛋,全素選手請特別注意。
2、本會得依選手實際棋力更改組別,參賽者不得異議。
3、比賽場所禁煙,參賽者需服裝整齊,並服從裁判判決。
4、如有未盡事宜,由活動總召宣佈。
5、本活動係承襲自第三屆北區聯合圍棋交流賽,今年由於導入升段等細節問題之
差異,由總召更動比賽名稱,今後北區盃統一使用此名稱。
------------------------------------------------------------------------------
第一屆北區盃圍棋邀請賽報名資料表
姓名 學校、系級
性別 報名組別
出生日期 聯絡手機
地址
E -mail
(以下為通訊報名應填寫之項目)
匯款帳號
匯款人姓名
--
Tags:
圍棋
All Comments

By Belly
at 2012-05-15T22:51
at 2012-05-15T22:51

By Lily
at 2012-05-17T06:30
at 2012-05-17T06:30
Related Posts
兩岸圍棋文化藝術交流夏令營

By Blanche
at 2012-05-10T18:12
at 2012-05-10T18:12
棋書

By Carol
at 2012-05-08T00:17
at 2012-05-08T00:17
賣幾本書

By Hedy
at 2012-05-07T14:50
at 2012-05-07T14:50
對攻的提升

By Connor
at 2012-05-04T18:30
at 2012-05-04T18:30
公元2012年 中區盃全國大專圍棋聯賽簡章

By Bennie
at 2012-05-02T23:14
at 2012-05-02T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