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這篇文章 - 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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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79.htm

因為在辜狗搜尋 第一個就是這篇 加上又有點道理
貼出來大家看看囉

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 真的讓人難以釋懷
我覺得這是比美國牛肉還嚴重的出賣國人權益
真的是一面倒的立法

對老一輩的人來說或許影響不大
但對於下一代 對網路文化依存度高的世代來說
第四章之一幾乎是把他們脫衣扒褲然後丟到人群中那麼難堪

舉例來說 你不小心轉貼一篇歐洲某駭客破解某主機的文章
裡面可能談到一些核心代碼的概念
那麼從80-2文義上來看 你已經提供資訊給公眾
若不加以限縮解釋 或以輔助標準來判斷
可能就要去吃牢飯了

法院如果真的只做文義判決
那麼很遺憾的 80-2就是一款廣域無差別屠殺兵器
我們的子子孫孫有很大可能都面臨牢獄之災
儘管他所做所為只是讓營利事業少賺那麼幾塊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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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0-01-31
歐洲某駭客破解PS3並沒有用來營利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0-02-02
也沒有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0-02-04
合理使用 跑去哪裡了?
Madame avatarMadame2010-02-06
著作權特有的刑罰規定向來就備受批評 但是不是你說的這樣
Jake avatarJake2010-02-08
你可以把他"目前"的行為視為研究而非營利目的用
Zanna avatarZanna2010-02-12
所以SONY目前也說要在收集資料 沒馬上就說要提告
SONY搞不好也對他破解的技術有興趣
Delia avatarDelia2010-02-14
之前SONY也買了VGS.那還是PS模擬器成品哩.這種半成品算啥..
Frederic avatarFrederic2010-02-18
SONY買VGS是為了要讓他停止開發不是?
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0-02-22
你注意看一下法條喔 罰的是張貼資訊的人而不是破解者本人
Mia avatarMia2010-02-24
另外也沒有"營利" "使用"等要件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0-02-25
有這些要件反而是在限縮 有利一般人 也比較合理
Carol avatarCarol2010-02-26
從文字上解讀是這樣 但我不確定是不是這麼寬廣
Freda avatarFreda2010-02-27
也不是不罰破解者啦 罰的是提供的行為 一下子弄死一堆人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3-01
按照80-2的文義 猴子來襲時那個部落格 恐怕有問題
Olga avatarOlga2010-03-01
很危險的法條 以後貼文章要小心
Sarah avatarSarah2010-03-04
我是建議到學校裡面去聽課 問老師 觀念釐清可能更好
Dinah avatarDinah2010-03-08
我們那個時代 考試不考著作權法 連選修課都沒有
除非是辦案用到或工作需要 不然大家都不了
但這才是最恐怖的地方
Sandy avatarSandy2010-03-10
PS2能玩PS遊戲誰能說VGS沒貢獻呢?
Edith avatarEdith2010-03-14
反而PS3不能相容PS2.可以說是因為沒有買類似商品的關係?..Q
Olga avatarOlga2010-03-18
80-2後段"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0-03-22
你都說要件 想必你也知道80-2的要件是什麼
怎會說出這樣的話??
Eden avatarEden2010-03-24
希望對您有幫助 http://www.94istudy.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