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blog.ilf-tw.com/read.php/79.htm
因為在辜狗搜尋 第一個就是這篇 加上又有點道理
貼出來大家看看囉
著作權法第四章之一 真的讓人難以釋懷
我覺得這是比美國牛肉還嚴重的出賣國人權益
真的是一面倒的立法
對老一輩的人來說或許影響不大
但對於下一代 對網路文化依存度高的世代來說
第四章之一幾乎是把他們脫衣扒褲然後丟到人群中那麼難堪
舉例來說 你不小心轉貼一篇歐洲某駭客破解某主機的文章
裡面可能談到一些核心代碼的概念
那麼從80-2文義上來看 你已經提供資訊給公眾
若不加以限縮解釋 或以輔助標準來判斷
可能就要去吃牢飯了
法院如果真的只做文義判決
那麼很遺憾的 80-2就是一款廣域無差別屠殺兵器
我們的子子孫孫有很大可能都面臨牢獄之災
儘管他所做所為只是讓營利事業少賺那麼幾塊錢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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