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oshiTilde (一頁本是難成書)》之銘言:
: ISFE回應巴黎高等法院判決
: Simon Little,The Interactive Software Federation of Europe (ISFE)的CEO表示法國
: 判決違反了歐盟法律:保護可輕易透過網路重製的數位下載。
: Simon Little表示從支持玩家的角度來看,這項判決如果成立,將對創作、製造、發行的投
: 資有極大的負面影響,而這不僅是在遊戲上,連帶整個歐洲數位娛樂的產出都會受到影響。
: 如歐洲的創作者不能保護他們的投資、智慧財產權,對產業與消費者將會是一個災難。
: 此外,歐盟的著作權法,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僅適用於實體商品,不能套
: 用在數位商品上。且線上服務並不會有被耗盡的問題。
: 2014年一度被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判二手電子書銷售合法的Tom Kabinet案,目前仍被歐盟
: 法院審理,9月10日才被任Advocate General的Maciej Szpunar認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 doctrine)不能延伸到數位商品。
: https://www.isfe.eu/news/french-ruling-on-copyright-exhaustion-flies-in-face-of-
: established-eu-law/
: https://tinyurl.com/y2fadcpo
先說明白
我不是歐盟法律專業,但是我查了一下資料,覺得這爭議是否像ISFE說的那麼清楚
老實說有討論空間,目前我覺得ISFE感覺是為了保護創作商,才引用對自己有利的
部分。當然這策略很合理,但是否有效,見仁見智。
主要是ISFE所提及的Directive 2001/29/EC 指令中,被ISFE拿來用,以及Tom Kabinet
一案中 Advocate General提及的最有利的條款,就是 Article 3(2)跟指令前言 28,
29。28.29說到耗盡原則不適用於服務跟線上服務,Article 3 則是說Right of c
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works,但我覺得Advocate General在他意見書 38,
39段落中,把指令書前言28, 29對於服務跟商品的區分擴張到了所謂實體跟線上商品,
而這點是有認定空間的。前言29很明白說了耗盡原則不適用於線上服務,但沒有特別說
線上服務包不包含提供數位拷貝。商品與服務很難區分的這個點Advocate
General自己也知道,在意見書38中他甚至自己挑明了說這部分有模糊空間。
簡單來說,我覺得是因為數位檔案可輕易拷貝的緣故,所以法界傾向不適用耗盡原則
在數位檔案上,畢竟有體物你賣出去也就是你自己那一份而已,但數位檔案你可以用
拷貝的方式。其實一個簡單的解法,如果假設steam能設計一種機制,比方說賣方在交易
進帳完成後,可以選擇一個買方帳號移轉某個遊戲的權限,同時此一動作會讓該遊戲
從賣家遊戲庫中永久刪除,除非重新購買一份。主要是讓數位版本能有類似於實體商品
賣出即喪失的情況的話,那理論上線上買賣遊戲也沒什麼不好的。只是 Valve不可能
自己佛心把這種機制加進來吧,畢竟若法院判決我可以把玩家吃得死死的,我幹嘛
自己讓步呢,難道腦袋燒壞了不成?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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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FE回應巴黎高等法院判決
: Simon Little,The Interactive Software Federation of Europe (ISFE)的CEO表示法國
: 判決違反了歐盟法律:保護可輕易透過網路重製的數位下載。
: Simon Little表示從支持玩家的角度來看,這項判決如果成立,將對創作、製造、發行的投
: 資有極大的負面影響,而這不僅是在遊戲上,連帶整個歐洲數位娛樂的產出都會受到影響。
: 如歐洲的創作者不能保護他們的投資、智慧財產權,對產業與消費者將會是一個災難。
: 此外,歐盟的著作權法,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doctrine)僅適用於實體商品,不能套
: 用在數位商品上。且線上服務並不會有被耗盡的問題。
: 2014年一度被阿姆斯特丹地方法院判二手電子書銷售合法的Tom Kabinet案,目前仍被歐盟
: 法院審理,9月10日才被任Advocate General的Maciej Szpunar認權利耗盡原則(exhaustion
: doctrine)不能延伸到數位商品。
: https://www.isfe.eu/news/french-ruling-on-copyright-exhaustion-flies-in-face-of-
: established-eu-law/
: https://tinyurl.com/y2fadcpo
先說明白
我不是歐盟法律專業,但是我查了一下資料,覺得這爭議是否像ISFE說的那麼清楚
老實說有討論空間,目前我覺得ISFE感覺是為了保護創作商,才引用對自己有利的
部分。當然這策略很合理,但是否有效,見仁見智。
主要是ISFE所提及的Directive 2001/29/EC 指令中,被ISFE拿來用,以及Tom Kabinet
一案中 Advocate General提及的最有利的條款,就是 Article 3(2)跟指令前言 28,
29。28.29說到耗盡原則不適用於服務跟線上服務,Article 3 則是說Right of c
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of works,但我覺得Advocate General在他意見書 38,
39段落中,把指令書前言28, 29對於服務跟商品的區分擴張到了所謂實體跟線上商品,
而這點是有認定空間的。前言29很明白說了耗盡原則不適用於線上服務,但沒有特別說
線上服務包不包含提供數位拷貝。商品與服務很難區分的這個點Advocate
General自己也知道,在意見書38中他甚至自己挑明了說這部分有模糊空間。
簡單來說,我覺得是因為數位檔案可輕易拷貝的緣故,所以法界傾向不適用耗盡原則
在數位檔案上,畢竟有體物你賣出去也就是你自己那一份而已,但數位檔案你可以用
拷貝的方式。其實一個簡單的解法,如果假設steam能設計一種機制,比方說賣方在交易
進帳完成後,可以選擇一個買方帳號移轉某個遊戲的權限,同時此一動作會讓該遊戲
從賣家遊戲庫中永久刪除,除非重新購買一份。主要是讓數位版本能有類似於實體商品
賣出即喪失的情況的話,那理論上線上買賣遊戲也沒什麼不好的。只是 Valve不可能
自己佛心把這種機制加進來吧,畢竟若法院判決我可以把玩家吃得死死的,我幹嘛
自己讓步呢,難道腦袋燒壞了不成?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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