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收到Souly縮粒 在Hate PO文或信的的看一下 - 麻將

By Andrew
at 2009-06-03T00:19
at 2009-06-03T00:19
Table of Contents
近來被惡質板友Souly在Hate惡意抹黑
其內容文章聽說有有多板友都有收到信
其有收到的板友先不要砍信
內容如下
※ 引述《sougly ( )》之銘言:
: 誰說只有歐兔跟汪踢是淫窟
: 有個發揚國粹的板 其實也不惶多讓
: 有個有男友的PU
: 到一個自稱有女友在國外、自稱是112學生的國粹嘴炮王 家打麻將
: 當天那PU就直接在那嘴炮王家裡過夜
: 過了一兩天 他們又揪咖打牌
: 認識的牌咖說 一到他們家一直以為還有一咖沒到
: 過了幾十分鐘 那PU剛從房裡走出
: 原來等待的最後一咖就是那PU
: 見PU必噓的我 想說怎麼過一天 嘴炮王就來嗆我了
: 一查IP IP長得一模一樣耶
: 相簿裡還有親密的合照 還有接吻的照片 唷唷
: 也不知道是姦夫看到淫婦被噓 所以跑出來力挺
: 還是淫婦借用姦夫的帳號來嗆人
: 反正 能確定的是 劈腿的都未必是帥哥正妹
: 也可以證明
: 只要有PU 每個板都可以是淫窟
: 關鍵字:新莊 後港一路 獅子
我手上已有三個人當證據
目前已決定要提告 告他毀謗罪
毀謗在以下是可以成立的
散發電子郵件,以散布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利用電子郵件來溝通,就如同傳統上請郵差送信一般,是通訊的方式之一。
甲寫了一封信,貼上郵票,用傳統寄信的方式寄給他的好朋友乙,抒發對於丙的不滿,
如果甲並沒有將這封信的內容散布於眾的意圖,那麼儘管信裡充斥著對丙的具體不實
批評,也難以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甲存心要將該信的內容散佈於眾,
所以將此信寄給很多人,那麼,就構成誹謗罪。同樣地,如果甲不寄信,而以發電子郵件
的方式進行上述的事,在法律上的結果應無二致。差別只在於如果甲存心要散佈於眾,
用傳統寄信的方式比較累,因為可能還要將信影印很多份,貼很多郵票,黏很多信封,
最後還要拿去寄。如果用發電子郵件的方式,只要在鍵盤上敲幾個鍵,就可以在幾秒內
寄給很多人。值得注意的是,用散發電子郵件的方式,來散布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雖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原因是公然侮辱罪須具備「公然」的
要件,而根據院字=0三三號解釋,所說「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入得以共聞共見
之狀況。而散發電子郵件,只有特定的收信者可以看到信件的內容,他人無法共聞共見
。舉例來說,A將一篇辱罵他人的文章貼到網路上,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A將一封
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寄給B,此與A在BBS站上貼文章的情況不同。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的研討意見(註釋1)認為,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
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佈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無散布於私之意圖,亦即
,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
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在Hate文章有不少影射到國粹板 獅子 後港一路 ===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到一封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後,將之持貼在網站上,仍有可能構成公
然侮辱罪,因為一旦將電子郵件張貼到網站上,就會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
就具備了「公然」的要件。
雖然他不構成公然侮辱 但卻屬於毀謗罪
所以請有收到信的板友請寄站內信給我 這些都是證據
目前已有三人當證據和證人 相信有許多人也有收到這封信
最後!!我想說的是要罵人就罵啊~要損人就損啊~~
還留下一堆把柄當證據給我去抓來告你!!!
縮粒 ~~~你保重啊!!!
剛剛摳你還說等我來告~~~
OK不用等了~~我早就行動了
--
其內容文章聽說有有多板友都有收到信
其有收到的板友先不要砍信
內容如下
※ 引述《sougly ( )》之銘言:
: 誰說只有歐兔跟汪踢是淫窟
: 有個發揚國粹的板 其實也不惶多讓
: 有個有男友的PU
: 到一個自稱有女友在國外、自稱是112學生的國粹嘴炮王 家打麻將
: 當天那PU就直接在那嘴炮王家裡過夜
: 過了一兩天 他們又揪咖打牌
: 認識的牌咖說 一到他們家一直以為還有一咖沒到
: 過了幾十分鐘 那PU剛從房裡走出
: 原來等待的最後一咖就是那PU
: 見PU必噓的我 想說怎麼過一天 嘴炮王就來嗆我了
: 一查IP IP長得一模一樣耶
: 相簿裡還有親密的合照 還有接吻的照片 唷唷
: 也不知道是姦夫看到淫婦被噓 所以跑出來力挺
: 還是淫婦借用姦夫的帳號來嗆人
: 反正 能確定的是 劈腿的都未必是帥哥正妹
: 也可以證明
: 只要有PU 每個板都可以是淫窟
: 關鍵字:新莊 後港一路 獅子
我手上已有三個人當證據
目前已決定要提告 告他毀謗罪
毀謗在以下是可以成立的
散發電子郵件,以散布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利用電子郵件來溝通,就如同傳統上請郵差送信一般,是通訊的方式之一。
甲寫了一封信,貼上郵票,用傳統寄信的方式寄給他的好朋友乙,抒發對於丙的不滿,
如果甲並沒有將這封信的內容散布於眾的意圖,那麼儘管信裡充斥著對丙的具體不實
批評,也難以構成誹謗罪。但是,如果甲存心要將該信的內容散佈於眾,
所以將此信寄給很多人,那麼,就構成誹謗罪。同樣地,如果甲不寄信,而以發電子郵件
的方式進行上述的事,在法律上的結果應無二致。差別只在於如果甲存心要散佈於眾,
用傳統寄信的方式比較累,因為可能還要將信影印很多份,貼很多郵票,黏很多信封,
最後還要拿去寄。如果用發電子郵件的方式,只要在鍵盤上敲幾個鍵,就可以在幾秒內
寄給很多人。值得注意的是,用散發電子郵件的方式,來散布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
,雖可能構成誹謗罪,但是難以構成公然侮辱罪,原因是公然侮辱罪須具備「公然」的
要件,而根據院字=0三三號解釋,所說「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入得以共聞共見
之狀況。而散發電子郵件,只有特定的收信者可以看到信件的內容,他人無法共聞共見
。舉例來說,A將一篇辱罵他人的文章貼到網路上,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但如果A將一封
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寄給B,此與A在BBS站上貼文章的情況不同。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八十六年十月份法律問題座談會的的研討意見(註釋1)認為,電子郵件係寄至特定
電子信箱,並非在網站之公佈欄上,不構成「公然」要件,亦無散布於私之意圖,亦即
,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如果是暱稱,而大家都不知道這是在說哪一位也就是無法斷定為某
人,則因為並沒有貶損到他人的在社會上的評價,就不會有為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的問題
。如果為公司行號名稱或影射,則不在此限。
===在Hate文章有不少影射到國粹板 獅子 後港一路 ===
但是,如果行為人收到一封辱罵他人的電子郵件後,將之持貼在網站上,仍有可能構成公
然侮辱罪,因為一旦將電子郵件張貼到網站上,就會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
就具備了「公然」的要件。
雖然他不構成公然侮辱 但卻屬於毀謗罪
所以請有收到信的板友請寄站內信給我 這些都是證據
目前已有三人當證據和證人 相信有許多人也有收到這封信
最後!!我想說的是要罵人就罵啊~要損人就損啊~~
還留下一堆把柄當證據給我去抓來告你!!!
縮粒 ~~~你保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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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5-10T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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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的版友請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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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dward Lew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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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忘了來個自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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