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先報/破解改裝Wii 竹科工程師被逮 - 改機

By Zora
at 2010-01-20T09:50
at 2010-01-20T09:50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arcadyii (123456789)》之銘言:
: 我翻了一下我的六法 本來很懶不太想翻書的
: 正確來說96-1的構成要件是在80-2
: 提供設備"進入著作"
: 我的六法底下有標黑線 本條規範不包含"利用著作"
: 這是立法理由說明
: 總之這法條原始意旨應該是針對網際網路的軟體部分
: 譬如人家的註冊程式 或網頁 破解以後才有"進入"的問題
: 進入這文字用語很奇怪 就算改了WII 我本人好像也沒辦法鑽到WII裡面吧
你這邊是認真的還是開玩笑?
這裡指的是access
: 所以解釋上可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 而有辦法實行對著作本身的破壞或改寫
: 實際上是在保護著作內容不受侵犯 是憲法關於表意權自由的保護
: 所以它有說"利用著作"不在此限
這裡指的是合理使用
: 今天我買了一台主機 就有物權上絕對處份的權利
: 這權利可以是對世的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都有效力
: 就算要保護著作權人而產生權利競合的問題
: 重點是 要有"權利競合"的發生
: 任天堂公司 我買的這台公司貨啦
: 好像沒有在什麼看的到的地方 標示它僅販賣主機使用權與消費者
: 從而合理限制消費者的改機行為
就算包裝上有寫 也和法律無關
舉例來說 我買一份正版Windows灌在家裡自己三台個人用的電腦
如果該Windows限制只能灌一份 我違反了與微軟的使用者約定
但是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 NO 沒有 你看不到它這麼說
: 標示這東西也有學問 要在外包裝 可提供消費者意思形成判斷
: 如果是在內附手冊 包裝又不能打開
: 那就不是契約內容 只是一種溫馨的建議 對誰都沒有拘束力
: 所以那種放在盒子里說改機就失去保固的文字
: 在這個國家會發生效力 實在是政府怠惰對不起人民
: 沒有盡力去保護好消費者應該有的權益
: 所以簡單說 任天堂連限制都沒有 何來權利競合
: 大家都一直在說 不要改機不能改機
: 但是請問 仔細的去追究依據 到底是什麼地方的什麼文字 叫你不能改機
: 我真的不知道
: 我甚至不知道 在一個立憲主義的國家 我忽然為什麼就失去這種自由?
: 不過這畢竟是道理的問題 要很有法感和正義感的司法人員才會去計較
: 一般來說 進了法院大家就會很懶 散漫 只想結案
: 不太能夠期待誰會伸張正義
: 我不是說改機就是一種正義的行為
: 我說的是 真正的正義 謹慎的立法 謹慎的執法 謹慎的遵法
: 是這樣子的事情
: 總而言之 實際上 這個不和解大概很難混過去
: 法官就是要看你和解 大概就是這樣
第 90-3 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9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第一項)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第二項)
---------------------------------------------
90-3只規定「須致著作權人受損害」 ,所以單純合理使用本來就是沒差的
96-1只規範80-2第二項 也就是「提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不及於個人
並沒有規範單純違反80-2第一項(單純改機,沒說提供公眾使用)的效果
拜託別再賣弄滿口法學術語扯啥對世權的(說白話一點很難嗎?)
因為法律根本沒能力管你個人改機那麼多
你本篇根本就是白扯一堆根本沒被規範的事情 還可以掰這麼多
--
: 我翻了一下我的六法 本來很懶不太想翻書的
: 正確來說96-1的構成要件是在80-2
: 提供設備"進入著作"
: 我的六法底下有標黑線 本條規範不包含"利用著作"
: 這是立法理由說明
: 總之這法條原始意旨應該是針對網際網路的軟體部分
: 譬如人家的註冊程式 或網頁 破解以後才有"進入"的問題
: 進入這文字用語很奇怪 就算改了WII 我本人好像也沒辦法鑽到WII裡面吧
你這邊是認真的還是開玩笑?
這裡指的是access
: 所以解釋上可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 而有辦法實行對著作本身的破壞或改寫
: 實際上是在保護著作內容不受侵犯 是憲法關於表意權自由的保護
: 所以它有說"利用著作"不在此限
這裡指的是合理使用
: 今天我買了一台主機 就有物權上絕對處份的權利
: 這權利可以是對世的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都有效力
: 就算要保護著作權人而產生權利競合的問題
: 重點是 要有"權利競合"的發生
: 任天堂公司 我買的這台公司貨啦
: 好像沒有在什麼看的到的地方 標示它僅販賣主機使用權與消費者
: 從而合理限制消費者的改機行為
就算包裝上有寫 也和法律無關
舉例來說 我買一份正版Windows灌在家裡自己三台個人用的電腦
如果該Windows限制只能灌一份 我違反了與微軟的使用者約定
但是沒有違反著作權法
: NO 沒有 你看不到它這麼說
: 標示這東西也有學問 要在外包裝 可提供消費者意思形成判斷
: 如果是在內附手冊 包裝又不能打開
: 那就不是契約內容 只是一種溫馨的建議 對誰都沒有拘束力
: 所以那種放在盒子里說改機就失去保固的文字
: 在這個國家會發生效力 實在是政府怠惰對不起人民
: 沒有盡力去保護好消費者應該有的權益
: 所以簡單說 任天堂連限制都沒有 何來權利競合
: 大家都一直在說 不要改機不能改機
: 但是請問 仔細的去追究依據 到底是什麼地方的什麼文字 叫你不能改機
: 我真的不知道
: 我甚至不知道 在一個立憲主義的國家 我忽然為什麼就失去這種自由?
: 不過這畢竟是道理的問題 要很有法感和正義感的司法人員才會去計較
: 一般來說 進了法院大家就會很懶 散漫 只想結案
: 不太能夠期待誰會伸張正義
: 我不是說改機就是一種正義的行為
: 我說的是 真正的正義 謹慎的立法 謹慎的執法 謹慎的遵法
: 是這樣子的事情
: 總而言之 實際上 這個不和解大概很難混過去
: 法官就是要看你和解 大概就是這樣
第 90-3 條
違反第八十條之一或第八十條之二規定,致著作權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
任。數人共同違反者,負連帶賠償責任。
第 96-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八十條之一規定者。
二、違反第八十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者。
第 80-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第一項)
破解、破壞或規避防盜拷措施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資訊,未經合
法授權不得製造、輸入、提供公眾使用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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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只規定「須致著作權人受損害」 ,所以單純合理使用本來就是沒差的
96-1只規範80-2第二項 也就是「提供公眾使用或服務」,不及於個人
並沒有規範單純違反80-2第一項(單純改機,沒說提供公眾使用)的效果
拜託別再賣弄滿口法學術語扯啥對世權的(說白話一點很難嗎?)
因為法律根本沒能力管你個人改機那麼多
你本篇根本就是白扯一堆根本沒被規範的事情 還可以掰這麼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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