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先報/破解改裝Wii 竹科工程師被逮 - 改機

By Jake
at 2010-01-19T22:33
at 2010-01-19T2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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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翻了一下我的六法 本來很懶不太想翻書的
正確來說96-1的構成要件是在80-2
提供設備"進入著作"
我的六法底下有標黑線 本條規範不包含"利用著作"
這是立法理由說明
總之這法條原始意旨應該是針對網際網路的軟體部分
譬如人家的註冊程式 或網頁 破解以後才有"進入"的問題
進入這文字用語很奇怪 就算改了WII 我本人好像也沒辦法鑽到WII裡面吧
所以解釋上可能是未經著作權人同意
而有辦法實行對著作本身的破壞或改寫
實際上是在保護著作內容不受侵犯 是憲法關於表意權自由的保護
所以它有說"利用著作"不在此限
今天我買了一台主機 就有物權上絕對處份的權利
這權利可以是對世的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都有效力
就算要保護著作權人而產生權利競合的問題
重點是 要有"權利競合"的發生
任天堂公司 我買的這台公司貨啦
好像沒有在什麼看的到的地方 標示它僅販賣主機使用權與消費者
從而合理限制消費者的改機行為
NO 沒有 你看不到它這麼說
標示這東西也有學問 要在外包裝 可提供消費者意思形成判斷
如果是在內附手冊 包裝又不能打開
那就不是契約內容 只是一種溫馨的建議 對誰都沒有拘束力
所以那種放在盒子里說改機就失去保固的文字
在這個國家會發生效力 實在是政府怠惰對不起人民
沒有盡力去保護好消費者應該有的權益
所以簡單說 任天堂連限制都沒有 何來權利競合
大家都一直在說 不要改機不能改機
但是請問 仔細的去追究依據 到底是什麼地方的什麼文字 叫你不能改機
我真的不知道
我甚至不知道 在一個立憲主義的國家 我忽然為什麼就失去這種自由?
不過這畢竟是道理的問題 要很有法感和正義感的司法人員才會去計較
一般來說 進了法院大家就會很懶 散漫 只想結案
不太能夠期待誰會伸張正義
我不是說改機就是一種正義的行為
我說的是 真正的正義 謹慎的立法 謹慎的執法 謹慎的遵法
是這樣子的事情
總而言之 實際上 這個不和解大概很難混過去
法官就是要看你和解 大概就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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