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販售日版牴觸智慧財產權嗎? - PS
By Jacky
at 2010-01-12T02:11
at 2010-01-12T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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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R99 (KR99)》之銘言:
: 在日劇版看到某篇po文中的推文
: 推 sacuraisho:日本正版的DVD在台灣也不能賣 也有公司照樣釣魚上鉤 01/10 21:50
: → tinyrain:日本正版的台灣也不能賣嗎?!(因為自己持有所以有點在意) 01/10 22:45
: 推 Muroi:最好不要,即使是國外正版,只要它在台灣有代理就可能被抓 01/10 22:54
: 其中提到"最好不要販賣在台有代理的片子"
: 讓我感覺很怪所以來問問
: 因為玩遊戲很多人都收日版呀 那賣日版的人算侵犯智慧財產權嗎?
: 二手片也有很多人註明是日版在販賣著
: 有點不解@@
自己大概查了一下結果
好像賣二手並不構成問題 但進水貨來賣就有問題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正不正確@@?
轉錄 http://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48.entry
3月21日
賣水貨犯法嗎?--真品平行輸入的法律問題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
,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
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
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案例2:黃小心熱愛攝影,對攝影器材也有很深入的了解,他發現日本某c牌的相機和鏡頭
,在日本販售的價錢比國內某彩x代理商所代理的要便宜20%,因此拜託在日本的朋友定時
帶相機和鏡頭回國販賣,不久同樣收到彩x的存證信函,說黃小心的行為侵害了商標和專利
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上面兩個案例都牽扯到一個問題,就是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俗稱的水貨的問題。所謂真
品平行輸入指的就是將在國外買的正版的東西帶回國內來,無論是cd、dvd、書、衣服包包
、電子產品或是軟體等等,都有可能牽涉到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樣的行為到底有
沒有犯法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要說明一下爲什麼可能犯法。
在上面所說到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物,也就是帶回的商品都牽涉到一個重點,就是智慧財
產權,舉例而言:vcd、cd、軟體有著作權,衣服包包有商標權、電子產品可能有商標和專
利權,在規定這些權利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禁止他人進口的法條。著作權法有87條第4款、
專利法有第56條、商標法第82條,這些都是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如果違反了,就表
侵害了被賦予在這些商品上的權利,屬於侵權行為,會有民事責任,而除了專利法之外,
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更可能會有刑責。
這樣豈不是代表我就算買了正版的東西也不能販賣呢?那爲什麼市面上看到很多人在賣?
這是因為在法理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又叫權利耗盡理論。一張CD或一台相機製造
完成的時候,CD上有著作權,而相機上有商標和專利權,但是當這些東西第一次被販賣出
去之後,這些東西上面的一些權利就消滅,就耗盡了,因此我買了一張正版CD,或是買了
一台相機,再轉賣是沒有問題的。
既然沒有問題,爲什麼又會收到存證信函?這是因為在法理上的權利耗盡中,又可以分成
國際權利耗盡、區域權利耗盡和國內權利耗盡,國際權利耗盡指的是當一個物品無論在世
界上任何一國被第一次賣出去後,這個物品的權利在使用國際權利耗盡的國家內就可以再
被轉賣了;同理,區域權利耗盡指的就是一定的區域內第一次銷售,則在區域內的權利會
耗盡,例如歐盟在著作權上目前就是採取區域權利耗盡;至於國內權利耗盡,就是僅限於
在國內販賣後,國內的權利才耗盡。一般來說,智慧財產權輸出國會偏向採取國內權利耗
盡,而輸入國會偏向採國際權力耗盡。
那我國目前是採取哪一種政策呢?這個部分可以分別從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個方向
來探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制度中,我國目前是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也就是說,任何真品
平行輸入品都沒有違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2中,代理商的行為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若非
代理商欠缺這方面的法學知識,就是利用此類恫嚇手段消滅競爭者,大可以不用理它。
但著作權就不一樣,我國著作權本來同樣如專利和商標欲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但迫於美國
的壓力,在修訂法條時硬是增訂了87條第4項,使我國的制度成為國內權利耗盡,對照87條
第3及第4款不合理的安排,就可從其中看出一二。這也就說明了真品平行輸入的著作權商
品,例如音樂、書籍、電腦軟體等等的著作物,即便是正版品,想要帶回國內販賣也是需
要經過授權的,否則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1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因此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大略來說可以分成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
輸入販賣不違法,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則有違法的可能。差別在
於權利耗盡的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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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劇版看到某篇po文中的推文
: 推 sacuraisho:日本正版的DVD在台灣也不能賣 也有公司照樣釣魚上鉤 01/10 21:50
: → tinyrain:日本正版的台灣也不能賣嗎?!(因為自己持有所以有點在意) 01/10 22:45
: 推 Muroi:最好不要,即使是國外正版,只要它在台灣有代理就可能被抓 01/10 22:54
: 其中提到"最好不要販賣在台有代理的片子"
: 讓我感覺很怪所以來問問
: 因為玩遊戲很多人都收日版呀 那賣日版的人算侵犯智慧財產權嗎?
: 二手片也有很多人註明是日版在販賣著
: 有點不解@@
自己大概查了一下結果
好像賣二手並不構成問題 但進水貨來賣就有問題
不知道這樣的解讀正不正確@@?
轉錄 http://kuojy.spaces.live.com/blog/cns!B3E1FA0635D3BB07!248.entry
3月21日
賣水貨犯法嗎?--真品平行輸入的法律問題
案例1:鄭小藝熱愛搖滾樂,每個月都要花萬把塊購買冷門的搖滾樂CD,某次他到美國旅遊
,發現當地的CD比國內便宜一半,便動起了生意腦筋,每個月從美國購入大量的搖滾樂CD
回國內販賣,不久之後收到了國內代理搖滾樂代理商的存證信函,說鄭小藝的行為侵害了
著作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案例2:黃小心熱愛攝影,對攝影器材也有很深入的了解,他發現日本某c牌的相機和鏡頭
,在日本販售的價錢比國內某彩x代理商所代理的要便宜20%,因此拜託在日本的朋友定時
帶相機和鏡頭回國販賣,不久同樣收到彩x的存證信函,說黃小心的行為侵害了商標和專利
權,要求他立即中止這樣的行為。
上面兩個案例都牽扯到一個問題,就是真品平行輸入—也就是俗稱的水貨的問題。所謂真
品平行輸入指的就是將在國外買的正版的東西帶回國內來,無論是cd、dvd、書、衣服包包
、電子產品或是軟體等等,都有可能牽涉到所謂真品平行輸入的問題。這樣的行為到底有
沒有犯法呢?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先要說明一下爲什麼可能犯法。
在上面所說到真品平行輸入的標的物,也就是帶回的商品都牽涉到一個重點,就是智慧財
產權,舉例而言:vcd、cd、軟體有著作權,衣服包包有商標權、電子產品可能有商標和專
利權,在規定這些權利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禁止他人進口的法條。著作權法有87條第4款、
專利法有第56條、商標法第82條,這些都是類似規定禁止輸入的規定。如果違反了,就表
侵害了被賦予在這些商品上的權利,屬於侵權行為,會有民事責任,而除了專利法之外,
著作權法和商標法更可能會有刑責。
這樣豈不是代表我就算買了正版的東西也不能販賣呢?那爲什麼市面上看到很多人在賣?
這是因為在法理上有所謂的第一次銷售原則,又叫權利耗盡理論。一張CD或一台相機製造
完成的時候,CD上有著作權,而相機上有商標和專利權,但是當這些東西第一次被販賣出
去之後,這些東西上面的一些權利就消滅,就耗盡了,因此我買了一張正版CD,或是買了
一台相機,再轉賣是沒有問題的。
既然沒有問題,爲什麼又會收到存證信函?這是因為在法理上的權利耗盡中,又可以分成
國際權利耗盡、區域權利耗盡和國內權利耗盡,國際權利耗盡指的是當一個物品無論在世
界上任何一國被第一次賣出去後,這個物品的權利在使用國際權利耗盡的國家內就可以再
被轉賣了;同理,區域權利耗盡指的就是一定的區域內第一次銷售,則在區域內的權利會
耗盡,例如歐盟在著作權上目前就是採取區域權利耗盡;至於國內權利耗盡,就是僅限於
在國內販賣後,國內的權利才耗盡。一般來說,智慧財產權輸出國會偏向採取國內權利耗
盡,而輸入國會偏向採國際權力耗盡。
那我國目前是採取哪一種政策呢?這個部分可以分別從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三個方向
來探討,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制度中,我國目前是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也就是說,任何真品
平行輸入品都沒有違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2中,代理商的行為其實是沒有法律依據,若非
代理商欠缺這方面的法學知識,就是利用此類恫嚇手段消滅競爭者,大可以不用理它。
但著作權就不一樣,我國著作權本來同樣如專利和商標欲採取國際權利耗盡,但迫於美國
的壓力,在修訂法條時硬是增訂了87條第4項,使我國的制度成為國內權利耗盡,對照87條
第3及第4款不合理的安排,就可從其中看出一二。這也就說明了真品平行輸入的著作權商
品,例如音樂、書籍、電腦軟體等等的著作物,即便是正版品,想要帶回國內販賣也是需
要經過授權的,否則有侵害著作權法的可能,因此在案例1的情形是可能發生的。
因此對於真品平行輸入的合法性,大略來說可以分成不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
輸入販賣不違法,但被著作權法保護的物品,真品平行輸入販賣則有違法的可能。差別在
於權利耗盡的適用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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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Irma
at 2010-01-13T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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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ph Bay
at 2010-01-16T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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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16T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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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0-01-21T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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