唉 難了 - 麻將
By Audriana
at 2012-09-04T19:17
at 2012-09-04T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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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na56 (中國56) 站內 sex
標題 [討論] 可以從機掰康看出是否為處女嗎....
時間 Mon Mar 26 20:19:45 2012
─────────────────────────────────────
經過大大的開示,
想必這是一篇符合公序良俗的網路學術優質好文。
受教了。
※ 引述《jackallin43 ( )》之銘言:
: ※ 引述《falconwind (兔兔村村長)》之銘言:
: : 我又被釣魚釣出來了
: : 言論本身永遠應該是自由而不受到箝制的
: 言論自由,最高位階的規定可見於憲法本文第11條。
: 但不知你有沒有想過,言論自由,當屬自由權之一環,而自由權的定位實則為消極權並非
: 積極權,當主張言論自由不應受箝制時必須先了解:「我是希望自己發表的言論不受到他
: 人之甘擾,而並非我的任何言論,可以侵害任何一切價值(或說法益)」
: : 台大之所以為台大 就是出了名的勇於衝撞體制 挑戰不合理
: : 開場收東確實違法無庸置疑 詐賭行為也是違法無誤
: : 但因為違法事由而禁止言論散佈 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 : 這跟戒嚴時代的警總言論審查制度有何分別?
: 比例原則是這樣適用的嗎?
: 比例原則為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規定可見於憲法本文23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比例原則,有些學者稱之為「禁止過度原則」。
: 在試著了解何為比例原則時,或許可以從上述別稱略窺一二。
: 禁止過度:考慮的是手段與目的間的合理性。其檢視程序,可從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條分
: 析出以下四個步驟
: (一)適當性(適合性)
: (二)同樣有效性
: (三)必要性(最小損害原則)
: (四)衡量性
: 小弟我試著依站方的角度一步一步來解析
: 首先在第一點適當性的部分,首要討論的就是解決方案。今天問題發生了(絕大多數的人
: 把矛頭指向台北的詐賭事件。不過其實靜下心來想,我認為那事件只是一個導火線,甚至
: 可以說成是麻將板使用者送給站方的一份禮物,因為黑皮板主說過不只一次,站方曾
: "關注"我們很多次了,我選擇先相信他的說法,站方(背後老大是教育部)早就希望能夠不
: 要在學術網路內存在能夠這樣被使用的板了)之後,要先想方案,有哪些方案是能解決眼
: 前問題的,我是不知道當初站方提了哪些方案,不過可以想像的,應該就是
: 1.關板
: 2.禁止徵人徵場
: 這二條路了吧。
: 第二點:同樣有效性
: 針對站方想達成的目的,這2種方法的確都有效,進下一關
: 三:最小損害原則
: 雖然很多人說現在這樣根本跟關板沒什麼兩樣了,但認真的拿這2個選擇來比
: 目前這樣還是真的比關板好那麼一些些啦..................
: (起碼還能來嘴炮一下 orz)
: 在這個階段,考量最小損害原則下,站方採取了mj板留下但禁止徵人徵場的做法
: 四:衡量性
: 採取了某做法,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那這個損害與其原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在合裡可接受的
: 範圍內,是這一關的課題。
: 教育部的目的大概就是公序良俗這塊大招牌吧,犧牲的則是mj板既有使用者不能再繼續使
: 用該板"找咖找場"的權益。看起來衡量性似乎也沒什麼問題。
: OK呀,今天這樣的處置,個人認為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看起來很好用
: 但真的不是像你說的那樣適用的 @@a
: 你的文中裡面說的「因為違法事由而禁止言論散佈 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 就算今天站方真的有違反了什麼原理原則,按照你的指摘,他們所違反的最多也只是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而不會是比例原則。
: 只可惜這部份也早已被他們巧妙的迴避掉了。別忘了上面提到的,站方早就關注過我們
: 很多次了,基於行政監督之原則,教育部要打公序良俗這面大旗迫MJ板退讓,輕而易舉。
: 只是差在這次我們還是自己把上了膛的槍送到管理者手上罷了。
: PS1:我與村長往日無冤近日無仇,單純路過順便嘴炮,
: 跟我一樣沒牌打又睡不著的人隨便看看笑一笑就好。
: PS2:我也好想能跟以前一樣用MJ板找咖啊!!
: 回想起去年的這時候,也是正值暑假,怎麼開怎麼滿啊!!
: 現在用FB大概都只有六日比較好滿。
: 好懷念"可以找咖找場"的麻將板
: 但什麼時候能再有那一天呢?? 天曉得 T_T
: PS3:以下恕刪
--
我的麻將生涯有超過九千次放槍紀錄,
輸掉三百場以上的牌局。有二十六次
關鍵時刻,所有人都相信我會北風北
大連莊,但是我失手了。因為經歷一次
又一次的失敗,所以……,我成功了。
--
標題 [討論] 可以從機掰康看出是否為處女嗎....
時間 Mon Mar 26 20:19:45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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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大大的開示,
想必這是一篇符合公序良俗的網路學術優質好文。
受教了。
※ 引述《jackallin43 ( )》之銘言:
: ※ 引述《falconwind (兔兔村村長)》之銘言:
: : 我又被釣魚釣出來了
: : 言論本身永遠應該是自由而不受到箝制的
: 言論自由,最高位階的規定可見於憲法本文第11條。
: 但不知你有沒有想過,言論自由,當屬自由權之一環,而自由權的定位實則為消極權並非
: 積極權,當主張言論自由不應受箝制時必須先了解:「我是希望自己發表的言論不受到他
: 人之甘擾,而並非我的任何言論,可以侵害任何一切價值(或說法益)」
: : 台大之所以為台大 就是出了名的勇於衝撞體制 挑戰不合理
: : 開場收東確實違法無庸置疑 詐賭行為也是違法無誤
: : 但因為違法事由而禁止言論散佈 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 : 這跟戒嚴時代的警總言論審查制度有何分別?
: 比例原則是這樣適用的嗎?
: 比例原則為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規定可見於憲法本文23條
: 中華民國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比例原則,有些學者稱之為「禁止過度原則」。
: 在試著了解何為比例原則時,或許可以從上述別稱略窺一二。
: 禁止過度:考慮的是手段與目的間的合理性。其檢視程序,可從我國行政程序法第7條分
: 析出以下四個步驟
: (一)適當性(適合性)
: (二)同樣有效性
: (三)必要性(最小損害原則)
: (四)衡量性
: 小弟我試著依站方的角度一步一步來解析
: 首先在第一點適當性的部分,首要討論的就是解決方案。今天問題發生了(絕大多數的人
: 把矛頭指向台北的詐賭事件。不過其實靜下心來想,我認為那事件只是一個導火線,甚至
: 可以說成是麻將板使用者送給站方的一份禮物,因為黑皮板主說過不只一次,站方曾
: "關注"我們很多次了,我選擇先相信他的說法,站方(背後老大是教育部)早就希望能夠不
: 要在學術網路內存在能夠這樣被使用的板了)之後,要先想方案,有哪些方案是能解決眼
: 前問題的,我是不知道當初站方提了哪些方案,不過可以想像的,應該就是
: 1.關板
: 2.禁止徵人徵場
: 這二條路了吧。
: 第二點:同樣有效性
: 針對站方想達成的目的,這2種方法的確都有效,進下一關
: 三:最小損害原則
: 雖然很多人說現在這樣根本跟關板沒什麼兩樣了,但認真的拿這2個選擇來比
: 目前這樣還是真的比關板好那麼一些些啦..................
: (起碼還能來嘴炮一下 orz)
: 在這個階段,考量最小損害原則下,站方採取了mj板留下但禁止徵人徵場的做法
: 四:衡量性
: 採取了某做法,造成了一定的損害,那這個損害與其原欲達成之目的是否在合裡可接受的
: 範圍內,是這一關的課題。
: 教育部的目的大概就是公序良俗這塊大招牌吧,犧牲的則是mj板既有使用者不能再繼續使
: 用該板"找咖找場"的權益。看起來衡量性似乎也沒什麼問題。
: OK呀,今天這樣的處置,個人認為並沒有違反比例原則!
: 比例原則看起來很好用
: 但真的不是像你說的那樣適用的 @@a
: 你的文中裡面說的「因為違法事由而禁止言論散佈 很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 就算今天站方真的有違反了什麼原理原則,按照你的指摘,他們所違反的最多也只是
: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而不會是比例原則。
: 只可惜這部份也早已被他們巧妙的迴避掉了。別忘了上面提到的,站方早就關注過我們
: 很多次了,基於行政監督之原則,教育部要打公序良俗這面大旗迫MJ板退讓,輕而易舉。
: 只是差在這次我們還是自己把上了膛的槍送到管理者手上罷了。
: PS1:我與村長往日無冤近日無仇,單純路過順便嘴炮,
: 跟我一樣沒牌打又睡不著的人隨便看看笑一笑就好。
: PS2:我也好想能跟以前一樣用MJ板找咖啊!!
: 回想起去年的這時候,也是正值暑假,怎麼開怎麼滿啊!!
: 現在用FB大概都只有六日比較好滿。
: 好懷念"可以找咖找場"的麻將板
: 但什麼時候能再有那一天呢?? 天曉得 T_T
: PS3:以下恕刪
--
我的麻將生涯有超過九千次放槍紀錄,
輸掉三百場以上的牌局。有二十六次
關鍵時刻,所有人都相信我會北風北
大連莊,但是我失手了。因為經歷一次
又一次的失敗,所以……,我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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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9-08T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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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2-09-15T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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