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00六年桃園眷村文化節-全國象棋大賽簡章 - 象棋
By Rachel
at 2006-11-18T22:14
at 2006-11-18T22:14
Table of Contents
二00六年桃園眷村文化節-全國象棋大賽
一、宗 旨:發揚優良傳統國粹、推廣益智生活文化、增進大眾棋藝交流。
二、主辦單位:桃園縣政府文化局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象棋文化協會
四、比賽時間: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星期日)上午九時至下午六時
請參賽選手當天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會場報到
五、比賽地點:桃園縣立體育館巨蛋(桃園市三民路一段一號)
六、參加對象:凡具中華民國國籍愛好象棋文化藝術之人士均可參加。
七、比賽組別:共分5組,各組限100人。
1.社 會 組:凡社會人士均可報名參加。
2.青 年 組:凡就讀大專院校、高中之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3.國 中 組:凡就讀國中之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4.國小高年級組:凡就讀國小四~六年級學生均可報名參加。
5.國小低年級組:凡就讀國小一~三年級及幼稚園學童均可報名參加。
八、報名方式:請填妥報名表,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 100-84 台北市羅斯福路二段70號9樓之1 中華民國象棋文化協會 收 」
或傳真:(02)2396-5673 聯絡電話:(02)2396-5685 游惠婷
九、報名時間:即日起至95年11月24日,額滿即截止,請盡速報名。
十、比賽方式:採個人瑞士制(積分循環制)
十一、比賽規則:採中華民國象棋比賽規則
十二、獎勵辦法:取前八名頒發獎金、獎盃、獎狀乙份,九至十六名頒發獎品及
獎狀乙份。獎金頒發如下:
1.社會組-冠 軍:獎金陸仟元、亞 軍:獎金肆仟元、季 軍:獎金參仟元、
殿 軍:獎金貳仟元、第五─八名:獎金壹仟元。
2.青年組-冠 軍:獎金伍仟元、亞 軍:獎金參仟元、季 軍:獎金貳仟元、
殿 軍:獎金壹仟元、第五─八名:獎金伍佰元。
3.國中組-冠 軍:獎金肆仟元、亞 軍:獎金參仟元、季 軍:獎金貳仟元、
殿 軍:獎金壹仟元、第五─八名:獎金伍佰元。
4.國小高年級組-冠 軍:獎金參仟元、亞 軍:獎金貳仟元、季 軍:獎金
壹仟元、殿 軍:獎金捌佰元、第五─八名:獎金伍佰元。
5.國小低年級組-冠 軍:獎金參仟元、亞 軍:獎金貳仟元、季 軍:獎金
壹仟元、殿 軍:獎金捌佰元、第五─八名:獎金伍佰元。
十三、晉段辦法:本比賽由中華民國象棋文化協會受理晉段,證書費用一律酌收
工本費300元,請於大會頒獎典禮結束後至賽務區自行辦理。
1.社會組-冠軍榮升陸段;亞軍-殿軍榮升伍段;第5-8名榮升肆段
第9-12名榮升參段;第13-16名榮升貳段
2.青年組-冠軍榮升伍段;亞軍-殿軍榮升肆段;第5-8名榮升參段
第9-12名榮升貳段;第13-16名榮升初段
3.國中組-冠軍榮升肆段;亞軍-殿軍榮升參段;第5-8名榮升貳段
第9-12名榮升初段;第13-16名榮升一級
4.國小高年級組-冠軍榮升參段;亞軍-殿軍榮升貳段;第5-8名榮升初段
第9-12名榮升一級;第13-16名榮升二級
5.國小低年級組-冠軍榮升貳段;亞軍-殿軍榮升初段;第5-8名榮升一級
第9-12名榮升二級;第13-16名榮升三級
十四、附 則:
1.凡報名參加比賽須準時出賽,遲到10分鐘裁定敗局,不克參賽者須事先與
中華民國象棋文化協會聯絡;資格不合者,取消比賽資格。
2.本活動不收報名費,比賽當天由大會提供參賽選手午餐及茶水。
3.參賽選手請絕對遵守大會規定及裁判判決。
4.參賽選手請保持服裝儀容整潔,不得穿著拖鞋及涼鞋比賽。
5.會場內嚴禁吸煙、嚼食檳榔,敬請參賽選手及參與民眾配合。
6.未盡事宜,大會得適時修訂之。
7.本活動簡章及報名表,可至中華民國象棋文化協會網頁下載,網址:
www.cccs.org.tw。
--
二國爭雄各用兵...擺成隊伍定輸贏...
馬行曲路當先道...將守深宮戒遠征...
乘險出車收敗卒...隔河飛炮下重城...
等閒識得軍情重...一著功成見太平...
--
Tags:
象棋
All Comments
By Adele
at 2006-11-19T17:34
at 2006-11-19T17:34
Related Posts
第三屆教廣盃南區大專象棋錦標賽
By Sierra Rose
at 2006-10-30T16:47
at 2006-10-30T16:47
象棋和西洋棋的子力評分
By Sierra Rose
at 2006-10-30T02:39
at 2006-10-30T02:39
請問娛樂玩子的象棋級數
By Jacob
at 2006-10-07T17:55
at 2006-10-07T17:55
有人現在想下象棋嗎?
By Daniel
at 2006-10-07T10:01
at 2006-10-07T10:01
第三屆教廣盃南區大專象棋錦標賽
By Hedy
at 2006-10-06T22:31
at 2006-10-06T2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