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星光精靈 被盜帳號 - 楓之谷
By Charlie
at 2006-12-21T16:48
at 2006-12-21T16:48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ivano (伊凡諾)》之銘言:
: 嗯哼,看來一定很多人知道兇手就是我。(遠目)
: 我想應該會有很多人會開始對我有成見吧,在這個做個解釋。
基本上 這就叫盜帳號 跟那些盜帳號賣裝備的人一樣 可以告的
電磁記錄也算是財產的一部份
: 如果看過之後還是對我有成見,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 畢竟這的確不是好事,我也並沒有推諉卸責的意思。
你已經犯罪了 這一篇文章可以算是認罪文 對方可以提出刑事跟民事訴訟
我是建議原PO 可以向電信警察之類的警政機關 備案 並提供相關證據
請他們進行偵察 之後再談和解還是什麼的
: 相關的事件經過,其實跟我最熟的幾個朋友們都知道,我有貼我個版。
: 我停了十個月,從今年的一月,一直到十一月復出。
: 首先要說的是,我的確是像上篇推文中說的,是跟橘子討回帳號來。
如果真是這樣 橘子公司應該也可以告詐欺吧 當初你應該是用帳號被盜
的名義去申請 這樣的行為應該算是詐欺的一種 如果有工讀生在看板
回報到公司 恩 後果可想而知
: 但是有個前提,為什麼會這麼做呢?
: 當初決定離開,是因為打定主意完全不再碰楓谷才會想賣帳,
: 而決定重回,也是因為突發而料想不到的原因,才會再回來。
: 考慮重回時,當然也有想過,我是要以什麼樣的角色重回呢?
: 是重練,買個帳號回來,又或者是…把自已的帳號拿回來?
: 「伊小諾」這個人物,在我決定不玩之後就再也沒上線過。
: 沒上線,包括賣出之後。
: 不玩的頭一個月,還在線上的好友想找我的角色一起玩,
: 起碼一天查三次,卻從來沒有看過我的角色在線上過。
: 我拿回帳號之後,查詢上線記錄,
: 從查詢那時候往前追溯八個月,我的帳號從來沒有被登入過。
: 這也是我在考慮的時候,從偏向前二者而選擇拿回帳號的主因。
廢話 不值得一看
: 而拿回帳號之後,我的等級裝備,甚至連經驗啪數和楓幣都沒有變動。
: 如果我的帳號角色很常出現在遊戲裡,即使單純掛賣或是掛機,
: 那麼,我也不可能會考慮把帳號拿回來的這個選擇。
: 上篇文章的貼出,也是我重回楓谷後二個多月的事。
: 不過對我自已來說,離開楓谷十個月,加上重回之後又過了二個月,
: 突然收到一封站內信只有寥寥數行,這只是三到五天前的事,
: 寄信的人還是上線不超過二十次的新id,我在之前也很常碰到小白亂,
: 在這情形之下,會有所懷疑和置疑,應該可以理解吧?
: 這就是為什麼上篇說,寄信沒回的原因了。
: 當然,kevin要怎麼處理買來的東西,是他的自由。
: 我在本篇一開始也承認,我的確是這麼做了沒錯。
: 要談怎麼處理,如果kevin一開始就是版上這落落長的一篇,
: 我當然很有誠意願意討論,畢竟當初想這麼做的時候,
: 就有想找kevin說了,只是因為信箱裡的信件全刪光所以不知道怎麼聯絡…
: (我的奇摩信箱大部份時候用的人都不是我。)
: 要怎麼處理,我們就私下討論吧,希望其他的人也別回覆了。
: 另外,關於我這個人,我想我還是有自已的原則在。
: 可能會有部份的人會對我有成見反感之類的,我想這一定有。
: 我依照自已的原則走,這個原則和大多數人的原則相不相符,
: 那就不一定了,只是,我還是我就是,說出的話絕對會做到的。
: 該說的話說完了,要鞭就來鞭吧=..=
: 其實,要我對我有啥影響,倒是還好。
: 類似的案例有很多,真要弄大會有什麼樣結果都有前例可循,
: 而且所謂的證據大概只有上面那些,也並沒有確切的交易證明。
根據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竊盜罪)之
罪,以動產論。而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
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沒什麼嗎 我不這麼覺得 而且是在KIMO拍賣 相信相關資料去調一調
就有 很多事情不是想想像中那麼簡單
: 很多人大不了重練,練大還是活龍一條(我當初被這樣搞過),
: 不過我覺得沒必要這樣,做過的事就大方承認,該怎麼處理就誠意討論。
: 信已經寄了,就等回覆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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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只是個遊戲 但是請各位注意 我們還是活在現實世界中
還是受到中華民國的法律管轄 不是說你想怎樣就怎樣
這是一件盜取財產的事件 就跟公車偷皮夾 這種一樣 至於是否還有詐欺問題
可能要更專業的人去討論 不過這真的很誇張 盜帳號還可以出來侃侃而談
這一篇認罪文 如果真的要告的話 應該是很有利的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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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嗯哼,看來一定很多人知道兇手就是我。(遠目)
: 我想應該會有很多人會開始對我有成見吧,在這個做個解釋。
基本上 這就叫盜帳號 跟那些盜帳號賣裝備的人一樣 可以告的
電磁記錄也算是財產的一部份
: 如果看過之後還是對我有成見,這也是沒辦法的事,
: 畢竟這的確不是好事,我也並沒有推諉卸責的意思。
你已經犯罪了 這一篇文章可以算是認罪文 對方可以提出刑事跟民事訴訟
我是建議原PO 可以向電信警察之類的警政機關 備案 並提供相關證據
請他們進行偵察 之後再談和解還是什麼的
: 相關的事件經過,其實跟我最熟的幾個朋友們都知道,我有貼我個版。
: 我停了十個月,從今年的一月,一直到十一月復出。
: 首先要說的是,我的確是像上篇推文中說的,是跟橘子討回帳號來。
如果真是這樣 橘子公司應該也可以告詐欺吧 當初你應該是用帳號被盜
的名義去申請 這樣的行為應該算是詐欺的一種 如果有工讀生在看板
回報到公司 恩 後果可想而知
: 但是有個前提,為什麼會這麼做呢?
: 當初決定離開,是因為打定主意完全不再碰楓谷才會想賣帳,
: 而決定重回,也是因為突發而料想不到的原因,才會再回來。
: 考慮重回時,當然也有想過,我是要以什麼樣的角色重回呢?
: 是重練,買個帳號回來,又或者是…把自已的帳號拿回來?
: 「伊小諾」這個人物,在我決定不玩之後就再也沒上線過。
: 沒上線,包括賣出之後。
: 不玩的頭一個月,還在線上的好友想找我的角色一起玩,
: 起碼一天查三次,卻從來沒有看過我的角色在線上過。
: 我拿回帳號之後,查詢上線記錄,
: 從查詢那時候往前追溯八個月,我的帳號從來沒有被登入過。
: 這也是我在考慮的時候,從偏向前二者而選擇拿回帳號的主因。
廢話 不值得一看
: 而拿回帳號之後,我的等級裝備,甚至連經驗啪數和楓幣都沒有變動。
: 如果我的帳號角色很常出現在遊戲裡,即使單純掛賣或是掛機,
: 那麼,我也不可能會考慮把帳號拿回來的這個選擇。
: 上篇文章的貼出,也是我重回楓谷後二個多月的事。
: 不過對我自已來說,離開楓谷十個月,加上重回之後又過了二個月,
: 突然收到一封站內信只有寥寥數行,這只是三到五天前的事,
: 寄信的人還是上線不超過二十次的新id,我在之前也很常碰到小白亂,
: 在這情形之下,會有所懷疑和置疑,應該可以理解吧?
: 這就是為什麼上篇說,寄信沒回的原因了。
: 當然,kevin要怎麼處理買來的東西,是他的自由。
: 我在本篇一開始也承認,我的確是這麼做了沒錯。
: 要談怎麼處理,如果kevin一開始就是版上這落落長的一篇,
: 我當然很有誠意願意討論,畢竟當初想這麼做的時候,
: 就有想找kevin說了,只是因為信箱裡的信件全刪光所以不知道怎麼聯絡…
: (我的奇摩信箱大部份時候用的人都不是我。)
: 要怎麼處理,我們就私下討論吧,希望其他的人也別回覆了。
: 另外,關於我這個人,我想我還是有自已的原則在。
: 可能會有部份的人會對我有成見反感之類的,我想這一定有。
: 我依照自已的原則走,這個原則和大多數人的原則相不相符,
: 那就不一定了,只是,我還是我就是,說出的話絕對會做到的。
: 該說的話說完了,要鞭就來鞭吧=..=
: 其實,要我對我有啥影響,倒是還好。
: 類似的案例有很多,真要弄大會有什麼樣結果都有前例可循,
: 而且所謂的證據大概只有上面那些,也並沒有確切的交易證明。
根據刑法第323條: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或電磁紀錄,關於本章(竊盜罪)之
罪,以動產論。而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
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沒什麼嗎 我不這麼覺得 而且是在KIMO拍賣 相信相關資料去調一調
就有 很多事情不是想想像中那麼簡單
: 很多人大不了重練,練大還是活龍一條(我當初被這樣搞過),
: 不過我覺得沒必要這樣,做過的事就大方承認,該怎麼處理就誠意討論。
: 信已經寄了,就等回覆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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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這只是個遊戲 但是請各位注意 我們還是活在現實世界中
還是受到中華民國的法律管轄 不是說你想怎樣就怎樣
這是一件盜取財產的事件 就跟公車偷皮夾 這種一樣 至於是否還有詐欺問題
可能要更專業的人去討論 不過這真的很誇張 盜帳號還可以出來侃侃而談
這一篇認罪文 如果真的要告的話 應該是很有利的呈堂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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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星光精靈 被盜帳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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