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次不要看新聞就來發言 不然可能會變成XX 知道嗎?
話說你這麼愛著作權法 我們就來看看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我目前還想不出來光碟機區碼限制式文學、科學、藝術還是其他學術範圍
如果都不是的話,根本就不適用著作權法
請您賜教
再過來您引用的著作權法
第 80- 2 條
著作權人所採取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著作之防盜拷措施,未經合法授
權不得予以破解、破壞或以其他方法規避之
光碟區區碼限制的著作人(如果算是著作的話) 是在防止他人擅自進入哪個著作?
防止他人進入遊戲嗎? 那乾脆不要發行就好了阿
其實法條上很多受爭議的地方,可以硬凹他是 也可以說他不是
如果智慧財產局要辦 先把WIIKEY 跟訊連科技(PowerDVD可在電腦軟改區碼)
這兩家公司抄了 我就相信你說的
※ 引述《q5212 (偷吃是王道)》之銘言:
: 聽說智慧財產局會捉違法改機
: 著作權法80之2條
: 主要是針對改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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