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3不能用Linux,美國要求一台賠 … - PS
By Ula
at 2010-05-22T10:34
at 2010-05-22T10:3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Jamesz (Jamesz in LIC)》之銘言:
: 推 tsairay:EULA第3項有一段"部份服務內容可能會改變您目前的設定, 05/21 16:05
: → tsairay:導致資料或內容的損失,或部份功能的損失" 05/21 16:05
: Sony 的 EULA 可沒註明「同意本條款後視同已接受未來本條款之所有內容」。
: 試問 Sony 可否拿我同意的 3.15 條款來說明「你必需接受我們在 patch 3.21
: 拿掉機器上功能?」
: 每一次有升級都會要使用者同意一次 EULA 才能進行更新,
: 3.21 的升級內容打壓破壞消費者權益所以我不同意。Any question?
: ---
: 不是說這件事判定交給消保官嗎?還要辯下去嗎?
: 請靜待我們這些有申訴的人回報結果,好唄?
同意 J大看法
3.21的升級內容,雖然有更新EULA,但無論同意升級或不同意升級,都會導致部
份功能失效。同意升級的話就是安裝其他作業系統的功能失效,而不同意升級的
話則是 PSN功能失效。
章魚大提到消保法規定不得記載事項: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受標的物之規格、原
產地及配件,買受人不得異議。對於拒絕升級的使用者,SONY可以說是片面改變
了原本可以連線 PSN的功能,因為只說「不升級不給連」,縱使同意了EULA,但
該項規定違法的話應該是自始無效。
另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
第 2 條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
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
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
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
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故使用手冊上的EULA相當於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
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
成者。
故使用者可以主張EULA上「部份服務內容可能會改變您目前的設定,導致資料或
內容的損失,或部份功能的損失」這段文字違反12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
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
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節錄行政院消保會「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
壹、應記載事項
六、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
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該保
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所以使用手冊上的EULA算是契約的一部分。
貳、不得記載事項
八、不得約定「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受標的物之規格、原產地及配件,買受
人不得異議」之條款。
個人看法是,當使用者拒絕接受變更時,會導致一部分服務無法使用,相當於企
業經營者變相變更買受標的物之規格。換句話說SONY行為比上面的規定的還可惡
就是了XD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
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
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 44 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
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44-1條 前條之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定之。
******
還是支持 J大循正常管道逼SONY面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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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tsairay:EULA第3項有一段"部份服務內容可能會改變您目前的設定, 05/21 16:05
: → tsairay:導致資料或內容的損失,或部份功能的損失" 05/21 16:05
: Sony 的 EULA 可沒註明「同意本條款後視同已接受未來本條款之所有內容」。
: 試問 Sony 可否拿我同意的 3.15 條款來說明「你必需接受我們在 patch 3.21
: 拿掉機器上功能?」
: 每一次有升級都會要使用者同意一次 EULA 才能進行更新,
: 3.21 的升級內容打壓破壞消費者權益所以我不同意。Any question?
: ---
: 不是說這件事判定交給消保官嗎?還要辯下去嗎?
: 請靜待我們這些有申訴的人回報結果,好唄?
同意 J大看法
3.21的升級內容,雖然有更新EULA,但無論同意升級或不同意升級,都會導致部
份功能失效。同意升級的話就是安裝其他作業系統的功能失效,而不同意升級的
話則是 PSN功能失效。
章魚大提到消保法規定不得記載事項: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受標的物之規格、原
產地及配件,買受人不得異議。對於拒絕升級的使用者,SONY可以說是片面改變
了原本可以連線 PSN的功能,因為只說「不升級不給連」,縱使同意了EULA,但
該項規定違法的話應該是自始無效。
另消保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
第 2 條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
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
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
者,亦屬之。
八、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
九、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
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
故使用手冊上的EULA相當於定型化契約。
第 11 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
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2 條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
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
成者。
故使用者可以主張EULA上「部份服務內容可能會改變您目前的設定,導致資料或
內容的損失,或部份功能的損失」這段文字違反12條第一項規定,應屬無效。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
記載之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
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
節錄行政院消保會「電器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
壹、應記載事項
六、保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出賣人應於訂約時,至遲於交付標的
物前,交付標的物之中文保證書及中文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該保
證書及使用說明書(使用手冊)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所以使用手冊上的EULA算是契約的一部分。
貳、不得記載事項
八、不得約定「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受標的物之規格、原產地及配件,買受
人不得異議」之條款。
個人看法是,當使用者拒絕接受變更時,會導致一部分服務無法使用,相當於企
業經營者變相變更買受標的物之規格。換句話說SONY行為比上面的規定的還可惡
就是了XD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
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
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
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第 44 條 消費者依前條申訴未能獲得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 (市) 消費
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44-1條 前條之消費爭議調解事件之受理及程序進行等事項,由消費者保護委
員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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