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學年度全國各級學校橋藝錦標賽 - 橋牌

By Olive
at 2008-02-12T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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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壹、宗旨
一、擴增各級學校橋藝運動學生人口。
二、提昇學生橋藝運動競技水準。
三、遴選優秀隊伍,代表參加世界競賽。
貳、組織
一、 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橋藝協會。
三、 承辦單位:臺北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高雄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各
縣市體育會橋藝委員會。
參、競賽日期
一、 初賽:
中區、南區初賽:97年2月24日。
北區、東區初賽:97年3月1日。
二、 決賽:97年3月2日。
肆、比賽組別
一、大專組:
(一) 大專甲組。
(二) 大專乙組。
二、高中組:
(三) 高中男子甲組。
(四) 高中男子乙組。
(五) 高中女子組。
三、國中組:
(六) 國中男子組。
(七) 國中女子組。
四、國小組:
(八) 國小男童甲組。
(九) 國小男童乙組。
(十) 國小女童甲組。
(十一) 國小女童乙組。
伍、報名資格
一、 各公私立大專、高中、國中、國小在籍學生,均得組隊報名參加。
二、 以學校或機關為單位報名,不限隊數。
三、 請備妥學生證或附一吋照片之在學證明書,以備比賽查驗身分之用。
陸、競賽規則:
採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最新審定之橋藝規則。
一、 國小組:迷你橋牌隊制賽。
二、 其他組:橋牌隊制賽。
柒、報名辦法
一、 請「字跡工整」或以電子檔填妥報名表(可在中華民國橋藝協會網頁
http://www.ctcba.org.tw/下載及列印報名表),於97年2月18日前,
再以傳真或掛號郵寄至:臺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17巷7號地下室
中華民國橋藝協會
Fax : 02-27714493
Tel : 02-27724510
E-mail:[email protected]
二、 請拍攝全隊團體照(橫式)1張,並註明校名、隊名後,以電子檔逕寄至
[email protected],俾便本會編印手冊之用。
三、 人員: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隊員:每隊得登錄6人,每場出賽人數4人。
捌、比賽地點:
一、 初賽:分為北、中、南、東四區舉行。
北區:臺北市立體育館(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4樓)
中區:苗栗縣南湖國小(苗栗縣大湖鄉義和村南昌路5號)
南區:高雄市立光榮國小(高雄市鹽埕區大智路150號)
東區:另行公告
二、 決賽:臺北市立體育館(臺北市南京東路四段10號4樓)
三、 有關比賽地點詳細資訊於中華民國橋藝協會網頁公告。
玖、抽籤及領隊會議:
於各區初賽或決賽開賽前40分鐘舉行,不另行通知,未到者由主辦單位代表當
眾代抽,不得異議。
拾壹、獎勵:
一、 各組初賽及決賽,依照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正點辦法規定,頒發正點。
二、 各組決賽頒發個人獎狀各一紙外,前三名另頒發獎盃每隊乙座並獲教育部
協調橋藝機構組織參加國際橋藝比賽之選拔種子資格。
拾壹、附則
一、 決賽各隊請著隊服(或學校制服)參賽。服儀不整之隊伍,不得參加比賽。
二、 本錦標賽不收任何報名費用。
三、 初賽各區各組錄取晉級決賽隊數依報名總隊數比例於領隊會議前確定(東
區錄取隊伍數為單組報名2隊以上時增額錄取1隊以上。單組報名未滿2隊,大會有
權協調該隊更改至其他區域進行初賽)。下表為各區各組預估錄取隊數,係依96年全
國性比賽各組報名隊數比例製作。
北區 中區 南區 東區 總和
大專甲組 3 2 1 0 6
大專乙組 3 1 1 1 6
高中男子甲組 3 2 1 0 6
高中男子乙組 3 1 1 1 6
高中女子組 4 1 1 0 6
國中男子組 1 4 1 0 6
國中女子組 2 3 1 0 6
國小男童甲組 1 5 2 0 8
國小男童乙組 1 4 1 0 6
國小女童甲組 1 5 2 0 8
國小女童乙組 1 4 1 0 6
四、 決賽交通補助:
(一) 交通補助總額度為6萬,用完為止。
(二) 決賽交通費用:各團體賽員滿32人包遊覽車者,每車補助9000元。台中以北
及宜蘭各隊,每隊新台幣1000元內實報實銷。南投彰化以南及花東地區,每隊新
台幣1500元內實報實銷。各隊補助以國光客運來回票票價為上限標準。
(三) 台北縣市隊伍不予補助。
五、 參賽學生一律攜帶學生證或附一吋照片之在學證明書,以備查驗。若有因
需查驗,而未能提出者,不得出場比賽。
六、 比賽中之爭議,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異議;若
遇有資格疑慮時,賽程照常進行,由大會競賽組對資格有疑慮之賽員拍照存證,並
報請相關教育行政主管機關查核;一經查核屬實,取消已賽之名次(已公佈之名次不
予遞補更動),並報由教育主管機關議處。
七、 參加比賽各隊應於各場次開賽前3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
八、 大會於必要時,可分場或移場舉行比賽。
九、 報名參賽之隊伍,無故棄權則取消原有已經比賽成績及繼續參賽之權利。
十、 各參賽之隊伍均可自由選擇任一區域進行初賽。同一人不得參加二場初賽。
報名後恕不受理更換初賽地點之申請。
十一、 除參賽學生喪失學生資格,報名後恕不受理更換賽員之申請。
十二、 賽員出賽場次未達競賽總場次之二分之一時。一經查核屬實,取消該賽員
所得之名次。
拾貳、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召開會議修訂之。
拾參、本實施要點由教育部審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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