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仙境傳說

By Puput
at 2013-07-19T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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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X駿
選任辯護人 楊X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0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X駿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X駿係告訴人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所代理「RO新仙境傳說」線上遊
戲之玩家,其明知前開線上遊戲所含之電腦程式或相關電磁
紀錄,均為告訴人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有,且屬著作權法所保
護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告訴人遊戲新幹線公司同意,不得
任意變更或重製;且被告徐X駿亦知該線上遊戲之相關虛擬
寶物,係屬於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有之電磁紀錄,而每項虛擬
寶物均分別具有唯一且不重複之編碼,玩家欲取得相關虛擬
寶物之支配權,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獲得,且亦應以遊戲設
定之方式使用;又該遊戲內部分虛擬寶物,因遊戲設定之方
式而取得不易,故有高額之市場交易價值。詎被告徐X駿意
圖販賣虛擬寶物以謀不法之利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及妨
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1年2月間,在其址設彰化
縣彰化市○○路000巷00弄0號5樓之住所,以電腦設備聯結
至網際網路,再以「13XXX7」、「tirXXXX29T1」等遊戲帳號
登入前開線上遊戲之查爾斯(Chaos_F)伺服器,(這段使用說明就不貼了),
並銷售牟利之。而重製後之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因大量
寫入該遊戲資料庫中,致遊戲程式發生錯誤而使前揭虛擬寶
物違反程式預設之數量及規則而大量增加,並導致該遊戲伺
服器產生紀錄異常,硬碟存取發生錯誤,且造成遊戲伺服器
主機效能耗盡,記憶體無法釋放,頻頻當機,致生損害於遊
戲新幹線公司,因認被告徐X駿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
更他人電磁紀錄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
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徐X駿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徐X駿於
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X威、蕭X慰於警
詢之指訴、遊戲歷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
片、「RO仙境傳說」線上遊戲服務使用合約書及版權宣告、
內政部(84)台內著會發字第0000000號函示及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99年7月27日電子郵件字第990727a號函文等件為其主
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徐X駿固坦承有於101年2月間,在其上揭住處,以
電腦設備聯結至網際網路,再以「13XXX7」、「tirXXXX29T1
」等遊戲帳號登入前開「新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之查爾斯(
Chaos_F)伺服器,而複製出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之事實
,惟堅決否認有何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
錄等罪嫌涉犯上揭犯行,辯稱:有玩RO的人,幾乎都有在開
外掛,像我們上線用的查爾斯免費伺服器,幾乎每個人都在
用外掛,新幹線之前也都沒有抓外掛,今年才開始有抓外掛
,也不可能因為我使用外掛,就使得伺服器當機,如果會遇
到當機,是新幹線自己造成的,因為從以前在現在,新幹線
常斷線是常有的事,我也沒有刻意複製寶物,是剛好碰到斷
線,電腦產生錯誤,才產生寶物多出來的結果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在住處使用桌上型電腦,以1XXX77遊戲帳號登入「RO仙
境傳說」遊戲之查爾斯伺服器,角色名稱為「YOXNG」,於
101年2月13日上午10時29分,持有如附表編號1號之「技能
重製棒箱子」6個,自同日上午10時30分42秒迄至2月14日11
時25分19秒,共計複製成功「技能重製棒箱子」20個。而該
「技能重製棒箱子」由黃X承(即黃X霖)於101年2月17日
晚間11時28分許,在8591網站上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購
得技能重製棒箱子1個;被告於101年2月13日上午10時29分
40秒至11時13分55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2號之「輪迴
之石碎片箱子」1個,成功複製成2個;於101年2月14日上午
10時56分12秒至11時13分55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3號
之「輪迴之石碎片箱子」2個,成功複製成4個;於101 年2
月15日上午4時29分至4時42分50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
4號之「輪迴之石碎片箱子」4個,成功複製成8個,嗣由黃
X承於101年2月18日上午11時5分許,在8591網站上以260元
購得「輪迴之石碎片箱子」4個;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上午9
時26分44秒,自角色名稱「閻X.路」取得「受祝福的防具
礦石箱子」1個,從101年2月14日上午10時56分23秒至11 時
13分58秒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5 號之「受祝福的防具礦
石箱子」2個;於101年2月14日上午9時26分8秒,自角色名
稱「閻X.路」取得「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1個,從101
年2月14日上午10時56分18秒至11時13分56秒許間,複製如
附表編號5 號之「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2個;於101 年
2月14日上午9時26分45秒,自角色名稱「閻X.路」取得「
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1個,從101年2月14日上午11時27
分34秒至11時39分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5 號之「受祝福
的防具礦石箱子」2個;被告於101年1月14日上午9時26分9
秒,自角色名稱「閻X.路」取得「受祝福的武器礦石箱子
」1個,從101年2月14日上午10時56分18秒至11時13分56秒
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6號之「受祝福的武器礦石箱子」2個
;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上午9時26分10秒,自角色名稱「閻
X.路」取得「濃縮神之金屬箱子」1個,自101年2月14日上
午10時56分22秒至11時13分58秒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7號
之「濃縮神之金屬箱子」2個;被告於101年2月15日上午6時
34分2秒至6時39分50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8號之「雷
神腰帶」2個,成功複製成4個等情,除經證人黃X承於本院
審理時到庭證述(見本院卷二第183反面頁)外,並有告訴
人遊戲新幹線公司提供之仙境傳說遊戲電磁紀錄歷程表、數
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7日數字(行)字第0000
0000 00號函所附之NO.04611 8徐X駿-資料報警檔案、遊戲
新幹線公司102年5月17日客(法)0000 000000號函所附之
遊戲電磁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9頁、本院卷
三第20頁、警卷第13至33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扣
案之被告桌上型電腦可參,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本案被告複製成功如上之虛擬寶物,究否係因其使用外掛程
式,故意造成遊戲新幹線公司伺服器過載而產生斷線,抑或
遊戲新幹線公司所代理之遊戲軟體設計、管理不當所致乙節
。
(三)、至告訴人公司分別於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內指出:被告於10
1年2月間以同一手法大量複製該遊戲中物品販售,複製之總數
高達80,021個,轉讓之數量則為50,021個;另於刑事補充理由
狀(二)指出:
被告於101年2月13日上午1時36分43秒至2月14日上午
11 時59分43秒間複製物品,數量達52,482個等情況
(見本院卷一第145頁、本院卷二第193至195頁),經檢察
官起訴,惟既無從證明被告有變更告訴人公司該遊戲之電磁
紀錄,復無從認定被告係惡意使用外掛程式,致使該線上遊
戲伺服器負載過重,造成斷線之情,縱告訴人公司所執被告
另有額外複製上揭物品販售為真,亦無礙於本院之認定。
六、綜上各節,本案公訴人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從
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被告於遊戲中使用
外掛程式,於重複拿上拿下動作之際,因巧遇告訴人公司所
代理之線上遊戲伺服器無預警斷線,複製出如上之虛擬寶物
,然該重複舉動之過程中,並非一遇斷線即可增加寶物,而
在於「運氣」,此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
本院卷三第166反面頁),是倘若告訴人公司所代理之遊戲
軟體設計、管理妥適,自不可能發生伺服器時有斷線之因,
並造成偶然複製虛擬寶物之果,更足證明複製虛擬寶物之結
果,非被告所得預見,而惡意為之。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昨天晚上做了個夢,夢裡面徐X駿,從頭到尾都是先承認罪行的
到了刑事庭整個大翻供
還在法庭上跟其他人串供
串供到最後,是無罪哩
夢到了這裡,還是要感嘆,鬼島的某些法官還是不懂線上遊戲的狀況
稍微呼攏個兩句,就被輕輕放過
看看先前的案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http://ppt.cc/NQM0
跟這次的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號
相同的東西,不一樣的結果
一個被判刑,一個就無罪
知道這次複製的大家都知道情況,結果法官還是依照偶爾斷線就能夠有"運氣"複製大量
的東西就放他無罪了
法官要不要來玩一下RO看看,斷線就可以複製大量東西哩
當有玩的都傻瓜就對了
2週左右,每天麻煩請斷線個2X次,複製80,021個東西來看看
其中一天的時間:101年2月13日上午1時36分43秒至2月14日上午11 時59分43秒間複製物品,數量達52,482個
好神阿,拍拍手,運氣超好的
就算法官眼殘看不出來是複製的,那比對也很快阿
看有沒有購買不就得了
根本就沒有進貨,還一堆莫名其妙多出來的東西
不是複製,是甚麼??
這種人不要放過他好嗎??RO都是被這種人搞爛掉的
搞不好,現在RO很容易斷線都這種人弄的
弄一些莫名其妙的狀況出來,搞得大家人仰馬翻的,很好玩嗎
錢弄到手,拍拍屁股就走,伺服器,管你的哩
以上內容完全是本人在夢裡面夢到的,剛好趁著還醒著,起來打一打字紓發心中不解
--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X駿
選任辯護人 楊X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
100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X駿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X駿係告訴人遊戲新幹線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遊戲新幹線公司)所代理「RO新仙境傳說」線上遊
戲之玩家,其明知前開線上遊戲所含之電腦程式或相關電磁
紀錄,均為告訴人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有,且屬著作權法所保
護之電腦程式著作,非經告訴人遊戲新幹線公司同意,不得
任意變更或重製;且被告徐X駿亦知該線上遊戲之相關虛擬
寶物,係屬於遊戲新幹線公司所有之電磁紀錄,而每項虛擬
寶物均分別具有唯一且不重複之編碼,玩家欲取得相關虛擬
寶物之支配權,應以遊戲設定之方式獲得,且亦應以遊戲設
定之方式使用;又該遊戲內部分虛擬寶物,因遊戲設定之方
式而取得不易,故有高額之市場交易價值。詎被告徐X駿意
圖販賣虛擬寶物以謀不法之利益,竟基於違反著作權法及妨
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1年2月間,在其址設彰化
縣彰化市○○路000巷00弄0號5樓之住所,以電腦設備聯結
至網際網路,再以「13XXX7」、「tirXXXX29T1」等遊戲帳號
登入前開線上遊戲之查爾斯(Chaos_F)伺服器,(這段使用說明就不貼了),
並銷售牟利之。而重製後之虛擬寶物電磁紀錄,因大量
寫入該遊戲資料庫中,致遊戲程式發生錯誤而使前揭虛擬寶
物違反程式預設之數量及規則而大量增加,並導致該遊戲伺
服器產生紀錄異常,硬碟存取發生錯誤,且造成遊戲伺服器
主機效能耗盡,記憶體無法釋放,頻頻當機,致生損害於遊
戲新幹線公司,因認被告徐X駿涉犯刑法第359條之無故變
更他人電磁紀錄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
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有
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
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10條第1款分別定
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
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
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
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
之諭知,即無前揭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
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
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
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
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
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
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
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
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
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
,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
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考)。又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
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
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
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
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
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
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
、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徐X駿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徐X駿於
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代理人陳X威、蕭X慰於警
詢之指訴、遊戲歷程、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照
片、「RO仙境傳說」線上遊戲服務使用合約書及版權宣告、
內政部(84)台內著會發字第0000000號函示及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99年7月27日電子郵件字第990727a號函文等件為其主
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徐X駿固坦承有於101年2月間,在其上揭住處,以
電腦設備聯結至網際網路,再以「13XXX7」、「tirXXXX29T1
」等遊戲帳號登入前開「新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之查爾斯(
Chaos_F)伺服器,而複製出如附表所示之虛擬寶物之事實
,惟堅決否認有何有何違反著作權法、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
錄等罪嫌涉犯上揭犯行,辯稱:有玩RO的人,幾乎都有在開
外掛,像我們上線用的查爾斯免費伺服器,幾乎每個人都在
用外掛,新幹線之前也都沒有抓外掛,今年才開始有抓外掛
,也不可能因為我使用外掛,就使得伺服器當機,如果會遇
到當機,是新幹線自己造成的,因為從以前在現在,新幹線
常斷線是常有的事,我也沒有刻意複製寶物,是剛好碰到斷
線,電腦產生錯誤,才產生寶物多出來的結果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在住處使用桌上型電腦,以1XXX77遊戲帳號登入「RO仙
境傳說」遊戲之查爾斯伺服器,角色名稱為「YOXNG」,於
101年2月13日上午10時29分,持有如附表編號1號之「技能
重製棒箱子」6個,自同日上午10時30分42秒迄至2月14日11
時25分19秒,共計複製成功「技能重製棒箱子」20個。而該
「技能重製棒箱子」由黃X承(即黃X霖)於101年2月17日
晚間11時28分許,在8591網站上以新臺幣(下同)300 元購
得技能重製棒箱子1個;被告於101年2月13日上午10時29分
40秒至11時13分55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2號之「輪迴
之石碎片箱子」1個,成功複製成2個;於101年2月14日上午
10時56分12秒至11時13分55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3號
之「輪迴之石碎片箱子」2個,成功複製成4個;於101 年2
月15日上午4時29分至4時42分50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
4號之「輪迴之石碎片箱子」4個,成功複製成8個,嗣由黃
X承於101年2月18日上午11時5分許,在8591網站上以260元
購得「輪迴之石碎片箱子」4個;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上午9
時26分44秒,自角色名稱「閻X.路」取得「受祝福的防具
礦石箱子」1個,從101年2月14日上午10時56分23秒至11 時
13分58秒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5 號之「受祝福的防具礦
石箱子」2個;於101年2月14日上午9時26分8秒,自角色名
稱「閻X.路」取得「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1個,從101
年2月14日上午10時56分18秒至11時13分56秒許間,複製如
附表編號5 號之「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2個;於101 年
2月14日上午9時26分45秒,自角色名稱「閻X.路」取得「
受祝福的防具礦石箱子」1個,從101年2月14日上午11時27
分34秒至11時39分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5 號之「受祝福
的防具礦石箱子」2個;被告於101年1月14日上午9時26分9
秒,自角色名稱「閻X.路」取得「受祝福的武器礦石箱子
」1個,從101年2月14日上午10時56分18秒至11時13分56秒
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6號之「受祝福的武器礦石箱子」2個
;被告於101年2月14日上午9時26分10秒,自角色名稱「閻
X.路」取得「濃縮神之金屬箱子」1個,自101年2月14日上
午10時56分22秒至11時13分58秒許間,複製如附表編號7號
之「濃縮神之金屬箱子」2個;被告於101年2月15日上午6時
34分2秒至6時39分50秒許間,從持有如附表編號8號之「雷
神腰帶」2個,成功複製成4個等情,除經證人黃X承於本院
審理時到庭證述(見本院卷二第183反面頁)外,並有告訴
人遊戲新幹線公司提供之仙境傳說遊戲電磁紀錄歷程表、數
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7日數字(行)字第0000
0000 00號函所附之NO.04611 8徐X駿-資料報警檔案、遊戲
新幹線公司102年5月17日客(法)0000 000000號函所附之
遊戲電磁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9頁、本院卷
三第20頁、警卷第13至33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並有扣
案之被告桌上型電腦可參,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二)、本案被告複製成功如上之虛擬寶物,究否係因其使用外掛程
式,故意造成遊戲新幹線公司伺服器過載而產生斷線,抑或
遊戲新幹線公司所代理之遊戲軟體設計、管理不當所致乙節
。
(三)、至告訴人公司分別於刑事補充告訴理由狀內指出:被告於10
1年2月間以同一手法大量複製該遊戲中物品販售,複製之總數
高達80,021個,轉讓之數量則為50,021個;另於刑事補充理由
狀(二)指出:
被告於101年2月13日上午1時36分43秒至2月14日上午
11 時59分43秒間複製物品,數量達52,482個等情況
(見本院卷一第145頁、本院卷二第193至195頁),經檢察
官起訴,惟既無從證明被告有變更告訴人公司該遊戲之電磁
紀錄,復無從認定被告係惡意使用外掛程式,致使該線上遊
戲伺服器負載過重,造成斷線之情,縱告訴人公司所執被告
另有額外複製上揭物品販售為真,亦無礙於本院之認定。
六、綜上各節,本案公訴人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無從
說服本院形成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被告於遊戲中使用
外掛程式,於重複拿上拿下動作之際,因巧遇告訴人公司所
代理之線上遊戲伺服器無預警斷線,複製出如上之虛擬寶物
,然該重複舉動之過程中,並非一遇斷線即可增加寶物,而
在於「運氣」,此經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陳述在卷(見
本院卷三第166反面頁),是倘若告訴人公司所代理之遊戲
軟體設計、管理妥適,自不可能發生伺服器時有斷線之因,
並造成偶然複製虛擬寶物之果,更足證明複製虛擬寶物之結
果,非被告所得預見,而惡意為之。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
據足資認定被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2 日
昨天晚上做了個夢,夢裡面徐X駿,從頭到尾都是先承認罪行的
到了刑事庭整個大翻供
還在法庭上跟其他人串供
串供到最後,是無罪哩
夢到了這裡,還是要感嘆,鬼島的某些法官還是不懂線上遊戲的狀況
稍微呼攏個兩句,就被輕輕放過
看看先前的案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546號
http://ppt.cc/NQM0
跟這次的判決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號
相同的東西,不一樣的結果
一個被判刑,一個就無罪
知道這次複製的大家都知道情況,結果法官還是依照偶爾斷線就能夠有"運氣"複製大量
的東西就放他無罪了
法官要不要來玩一下RO看看,斷線就可以複製大量東西哩
當有玩的都傻瓜就對了
2週左右,每天麻煩請斷線個2X次,複製80,021個東西來看看
其中一天的時間:101年2月13日上午1時36分43秒至2月14日上午11 時59分43秒間複製物品,數量達52,482個
好神阿,拍拍手,運氣超好的
就算法官眼殘看不出來是複製的,那比對也很快阿
看有沒有購買不就得了
根本就沒有進貨,還一堆莫名其妙多出來的東西
不是複製,是甚麼??
這種人不要放過他好嗎??RO都是被這種人搞爛掉的
搞不好,現在RO很容易斷線都這種人弄的
弄一些莫名其妙的狀況出來,搞得大家人仰馬翻的,很好玩嗎
錢弄到手,拍拍屁股就走,伺服器,管你的哩
以上內容完全是本人在夢裡面夢到的,剛好趁著還醒著,起來打一打字紓發心中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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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仙境傳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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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ecoo
at 2013-07-21T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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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Krist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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